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9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2年1月1日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2.05.25 【实施日期】199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1992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
一、为使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对本规定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1 / 34
厅、局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指标汇总的前提
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应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对会计科目进行编号。本规定的编号办法是:总帐科目采用四位数字编号,一级明细科目采用二位数字编号,连同总帐科目共为六位数字,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此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五、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利润分配表等有关附表,并应按季、按年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等会计报表报送有关单位。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应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人。年度会计报告还应报送原审批机关。 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如下:
(一)季度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
(二)年度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出。
六、本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等,以后如有改变,应按新的规定办理;本规定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修订。 七、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注:
2 / 34
一、上列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登记的,可以不设。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一)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增设“1155备用金”科目。
(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不设“1301材料采购”科目,改设“1302在途材料”科目。
(三)采用计划成本进行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核算的企业,增设“1452自制半成品成本差异”和“1462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四)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企业,增设“4301已转未完工生产成本”科目。
(五)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不包括包销)产品的企业,增设“1472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有外购商品,不经加工即行对外销售的企业,增设“1481外购商品”科目。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报废、毁损等原因需要清理的,增设“162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七)有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增设“163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164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222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
(八)有将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的企业,如果应收票据不属于银行承兑的,增设“1136应收票据贴现”科目。
(九)企业可将“4101生产成本”科目分为“4102基本生产”科目和“4103辅助生产”科目;可将“4201制造费用”科目分为“4202车间经费”科目和“4203厂部经费”科目。
(十)有购入外汇额度的企业,可增设“1116购入外汇额度”科目。
(十一)企业解散清算时,为了计算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清算损益,可增设“57
3 / 34
01清算费用”科目和“5801清算损失”科目。
三、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些备查科目,如“受托加工材料”、“受托代销商品”、“可用外汇额度(按原币记帐)”、“租入固定资产”(不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 11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或增设“1155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帐面余额,并与实际库存核对相符。
三、企业收付的现金,如果还有外币现金或外汇兑换券的,应分别另行设置外币现金或外汇兑换券的“现金日记帐”。
四、企业如果将每日的收入,包括支票、现金等,于当日全部存入银行,一切支出都通过银行支付的,应设置“1155备用金”科目,核算用以支付零星支出而设置的定额备用金,是否保留“现金”科目,由企业自行决定。
企业自银行提取现金设立定额备用金时,应借记“备用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自备用金中支付的零星支出应填制备用金支出凭单,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自银行提取现金补足备用金时,应将报销清单上所列各项支出的金额,分别不同科目汇总,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111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二、企业应按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不同货币,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更
4 / 34
正。月终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
额,调节相符。
三、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时,如从银行结算户划出款项另开信用证存款的,应另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四、有现汇抵押业务的企业,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另设“现汇抵押”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发生抵押业务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现汇抵押”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贷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抵押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现汇抵押,应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类下增列“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项目反映。 五、以人民币或某种外币(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牌价的货币,下同)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以下简称外币)的银行存款,在登记存入、支出和结余的外币金额时,应当同时登记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金额。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汇率,可以是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由企业自行选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外币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增加和减少外币现金、债权、债务时,都应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入帐。
六、每月终了,企业应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帐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帐户)的月末余额,按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折合金额与各该帐户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通过“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核算(汇兑损失明细科目借方记汇兑损失,贷方记汇兑收益,下同)。
5 /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