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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其效力不再当然及于其他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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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

利,其效力不再当然及于其他保证人

司法实践中,可以相互追偿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系连带债务关系,连带共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系不正真连带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又创设了一种不能相互追偿的连带共同保证,不能相互追偿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不是正真连带债务关系。齐精智律师提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民法典》实施前,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

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 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其他连带保证人不能免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2)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64号]认为: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其效力自然及于其他保证人。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连带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责。

2、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中,对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

《西宁博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24)最高法民申2412号】认为: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规定,债权人向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

二、《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其效力不再当然及于其他保证人。

1、保证期间内,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权人向不能相互追偿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对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其效力不再当然及于其他保证人

《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其效力不再当然及于其他保证人司法实践中,可以相互追偿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系连带债务关系,连带共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系不正真连带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又创设了一种不能相互追偿的连带共同保证,不能相互追偿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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