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定期向股份公司工程监督中心汇报业务工作。
第三章 物探监督职责与权力
第九条 物探监督职责
1 物探监督是油田公司派驻物探项目作业现场的代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合同以及工程技术设计对物探项目施工实施监督。
2 参与工程技术设计论证与招标。
3 监督检查施工队伍、装备、材料、各项技术措施与HSE管理措施的落实、工程质量和进度等。 第十条 物探监督权力
1 对施工单位有奖惩建议权。 2 对施工单位服务质量有评价权。 3 对合同内和超出合同的工作量有确认权。 4 对不符合合同及工程技术设计的作业有制止权。
5 对不按合同及工程技术设计提供的仪器设备、软件、材料有拒绝使用权。 6 对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拒绝上岗权。 7 对不符合HSE规定的施工单位有限期整改、停工权。
第四章 物探监督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物探监督应具备的资质
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2 具有较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工程施工经验,协调能力强。 3 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现场工作。
4 具有物探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现场技术工作5年(含5年)以上。
5 掌握物探及相关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和实际经验,熟悉物探领域的新方法、新技术。
6 掌握物探领域的技术质量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作业工序、环节和过程。
7 具备经营管理知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管理能力,能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专业技术问题。
8 了解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具备较强的HSE管理能力。
9 物探仪器监督要求具有5年(含5年)以上的仪器操作工作经历;能对各种观测仪器进行测试、检查。
10 物探测量监督要求具有5年(含5年)以上的野外测量工作经历,熟悉物探测量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步骤,能利用计算机对各种测量原始数据和成果数据进行有效监控。
11 物探资料处理监督应具有8年(含8年)以上的资料处理工作经历,掌握资料处理流程、处理程序和参数的应用,能应用资料处理图件对资料处理过程和处理成果进行监控。
12 物探资料解释监督应具有8年(含8年)以上的资料解释工作经历,能用计算机对地震资料进行解释,对解释工作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申请物探监督资格的人员应持有股份公司工程监督中心物探监督培训结业证和股份公司认可的相关操作合格证。
第五章 物探监督培训与考评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工程监督中心负责物探监督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物探监督培训及综合测评
1 油田公司物探监督职能管理部门或物探监督服务机构负责监督培训资格初审工作,并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及有关材料报送股份公司工程监督中心。
2 股份公司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对油田公司物探监督职能管理部门或物探监督服务机构报送的监督培训资格进行复核。
3 物探监督培训结业时,股份公司工程监督中心组织进行综合测评,成绩合格者,由股份公司工程监督中心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4 物探监督培训结业证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五条 物探监督培训的主要内容
1 物探工程监督管理与生产组织管理。
2 本专业理论与技术、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项目管理等。 3 本专业新工艺、新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 4 HSE管理及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 物探监督资格评审
1 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负责物探监督资格评审,股份公司工程监督中心负责物探监督资格评审的具体事宜。
2 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或工程监督服务机构初审、股份公司工程监督中心复核、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评审。评审通过者,由股份公司勘探生产分公司颁发工程监督资格证书。资格申报材料见附件一。
3 物探监督资格实行注册制,股份公司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工程监督的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
4 物探监督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由油田公司物探监督职能管理部门或工程监督服务机构到股份公司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再注册期满3年,须经培训合格后注册换证。
5 凡是连续脱离监督岗位2年者,注销其股份公司工程监督资格证书。
第六章 物探监督聘任
第十七条 油田公司物探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物探项目需要,从取得股份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工程监督服务机构中聘任。受聘监督应持有股份公司工程监督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油田公司所聘任的监督人员,不得在其原工作单位承包的物探项目中担任监督。
第七章 物探监督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前准备与检查验收
1 熟悉工区地质情况、相关物探资料、合同及工程技术设计等,并编写物探监督计划书。
2 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设计、人员编制、资质、持证情况。
3 检查震源、检波器、观测仪器及其它技术装备,工作站及相应处理、解释软件等。
4 检查供电、供水、通讯等生产、生活保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