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建节科字[2013]2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8.20 【实施日期】2013.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

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13〕2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

为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 / 3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0日

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应用节能技术与装备,使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2 / 3

第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

南》、

3 / 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建节科字[2013]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8.20【实施日期】2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90b9c12jni5nrap1rg1l036aw5tvqk00xo5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