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2005年重 庆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总则 2
第三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15
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的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千人指标的计算应将居住区周边在规定的服务半径内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计算在内,避免例如旧区改建和城市中心地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复建设。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其居住人口规模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附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配建表
新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建 标 准 类 别 项 目 名 称 一般规模 (m /处) 建筑 面积 2服务 规模 服务 半径 服务内容 配建分级 (米) 用地 (万人)面积 居 居住 住居住社 区 小区 教 育 1 幼 儿 9班 园 18班 2 小 学 36班 10500 22600 ≤3 童入学 30班 8800 18900 ≤ 6-12周岁儿18班 24班 4800 5300 7000 5400 ≤2 500 _ 2400 2700 ≤ 6班 1600 1800 ≤1 300 儿童 区 学龄前 _ _ ▲11300 ≤ 15000 ≤2 _ ▲ 3 初级 中学 18班 7200 13500 ≤3 1000 12-15周岁青少年入学 24班 9600 18000 ≤4 _ ▲ 30班 4 18班 12000 22500 7650 16200 ≤6 ≤3 1500 _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