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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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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顶层设计

1.修法工作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至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7个方面,30条) 3.部门文件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6章18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实施和管理实施细则》(9章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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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党的领导 第二部分 分类管理 第三部分 资产处置 第四部分 教师权益 第五部分 配套政策 第六部分 其他问题

第一部分 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

1.《民促法》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这一条是修法时加进去的,这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和政府的运作形态紧密相关的。

2.《若干意见》第二部分指出:“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3.《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意见(试行)》——中组部颁发的文件

4.加强党的建设,包括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

5.健全党的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机制,确保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双向机制,交叉运行

第二部分 分类管理 一、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的区分: 1.举办目的:营利vs公益

2.学校最终的财产归谁:举办者对最终的财产拥有所有权(营利性)vs最终的财产用于继续办学(非营利性)

3.学校年度结余有无分配(最重要的特点) 二、准入领域——新法给了新的政策导向

1.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三点理由)

(1)营利性培训机构在世界范围内都普遍存在,但义务教育阶段很少。 (2)基础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允许有营利性学校(美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阶段有营利性学校,但以举办职业教育为主(美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

2.营利性学校准入的领域 (1)学前教育 (2)普通高中教育 (3)中等职业教育 (4)高等教育 (5)非学历教育

3.营利性学校占比(2015年统计数据)

(1)学前教育(89.99%)(2)普通高中教育(3.60%) (3)中等职业教育(3.00%) (4)高等教育(1.59%) (5)非学历教育(1.37%)

观点1.对学前教育的毛入学率贡献巨大

观点2.营利性学校也是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核心问题

问题一:公益性和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间的关系 第一,教育事业本身是公益事业;

第二,公益事业可以由营利性组织来承担;(政府也可以给予支持)

第三,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有益补充可以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如高端的教育机构提供的高端、高质量的教育服务;满足部分人的个性化需求) 第四,依法管理确保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办学方向。

问题二:登记程序的发展方向:先取得办学许可证、进行法人登记 问题三:审批的权限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决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设立”“谁来审批”“到哪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 非营利性办理民非或事业单位登记

(1)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2)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办理企业登记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审批和发证机关负责变更和注销登记

教育部负责民办本科学校办学许可证首次核发和校名的变更核准

第三部分 资产处置

一、重新登记时的处置 1.登记非营利性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终止时,学校资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可以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本修正案实施前的出资、取得回报情况和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2.登记营利性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3.省级负责——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分类之后关闭时剩余资产的处置 1.处置办法

清偿顺序: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营利性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参与办学和管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作为学校的监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有充分的保证。

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再对学校的财产享有权益,主要通过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加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四部分 教师权益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教师权益

原有的差异:民办学校,按企业员工公式计算,个人养老金约为原每月工资的40%左右,加上过渡性养老金,替代率最多也只能在50%的水平,比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低了20%--40%。

改革方向:2014年后各类单位的五险缴纳并轨,在缴纳工资基数和年限一致的情况下,享受同等的社保待遇。

目前差异的原因:目前和民办学校教师社保待遇低于同等公办学校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缴纳比例下调,民办学校缴费基数较低,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性职业年金制度。

降低企业缴费率: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

教师权益: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强制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以自愿性市场化动作为基本原则的养老保险体系。

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配套政策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配套的措施政策: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关税。

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政府补贴:补学校,学生、教师) 基金奖励:上海江苏陕西基金会

捐资激励: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缴纳义务人申报的应缴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应缴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营利性民办学校配套政策:

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及土地。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上)

背景——顶层设计1.修法工作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至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2.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7个方面,30条)3.部门文件《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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