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七章 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
第一节 安全设施
第7.1.1条 厂矿道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等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在桥头引道、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在道路交叉口,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栏杆;在严重积雪路段、漫水桥、过水路面,应设置标
杆。
露天矿山道路,在急弯、陡坡、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挡车堆(但不
得妨碍视线)、阻车堤、反坡安全线等安全设施。 柱式护栏外侧至路肩边缘的距离,可采用25~50cm。 墙式护栏,应建在挡土墙顶、岩石或坚实基础上。
路面边缘至墙式护栏侧或挡车堆侧坡脚的净距,不宜小于表7.1.1的规定。
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应设置在平曲线(不设置缓和曲线时,为圆曲线)的起点和终点
围。
设置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挡车堆、阻车堤等安全设施路段的路基、路面宽度,应适当
增加,并应符合厂矿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第7.1.2条 厂矿道路主标志宜划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各种厂矿道路主标
志,应根据道路沿线具体情况采用。 一、二级厂外道路,应设置交通标线。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名称、图形、颜色、尺寸、设置地点等,应按现行的有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标
准执行。
第7.1.3条 露天矿山道路,在固定的卸矿点(如溜井、溜槽、贮矿漏斗等),应设置坚固的车挡。废
石场和堆置段高较高的贮矿场的边缘,应设置防滑堆。
第7.1.4条 夜间行车、行人较多的厂矿道路,应设置线路照明和反光标志。经常有雾的露天矿山道路,
应设置雾灯。
厂矿道路的装卸点、停车场、回车场、废石场、贮矿场、桥梁、渡口码头等地,可根据需要设置照明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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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5条 厂矿道路道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安全标准执行。
第二节 附属设施
第7.2.1条 在汽车库、汽车站、修车场和有大批车辆的装卸点附近,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道。 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停放形式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垂直式。垂直式停放,汽车横向间距,宜采用车长的0.1~0.12倍(当车型较小时,可采用下限;反之,可采用上限),并不宜小于0.7m;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不宜小于车长的1.1倍;非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即车辆尾距),不宜小于1m。停车场,应留有适当宽度的通道和出入口(当
停放车辆多于50辆时,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停车场出入口,应视野开阔,并设置标志。 停车场的路面等级及面层类型,应根据需要确定。停车场的地面坡度,宜采用1~2%;困难地点,不
宜小于0.5%或大于3%。
停车道宜设置在纵坡平缓的直线路段上,并宜在加宽路面后沿道路设置。停车道的长度和宽度,亦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停放形式亦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各种停放形式,
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
自行车停车场、棚,应根据厂矿企业总体规划和人流集散点的需要设置。
第7.2.2条 厂矿道路尽头处和原料、产品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场。回车场形式宜划分为O型、
T型和L型。回车场最小尺寸,可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道路路面宽度确定。
回车场宜设置在平坡上;困难地段,可设置在不大于3%的缓坡上。回车场的地面坡度,可采用1%。
回车场不应设置超高。
第7.2.3条 地磅房应设置在称重汽车主要行驶方向的右侧。地磅房进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宜有两辆车长(在困难条件下,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出车端的平坡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汽车进出地磅房前后弯道,路面边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9m;路面外边缘转弯半径,宜比路面边缘转弯半径增加一个车行道宽度值。紧接进车端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3%;在困难条
件下,不宜大于5%。
第7.2.4条 汽车加油机,应设置在泵岛上。设置汽车加油机的路段,应设置加油车道。汽车加油机至厂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m;至厂外道路、露天矿山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加油站的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第7.2.5条 洗车设施,可采用洗车台(池)、清洗机等。洗车台形式宜划分为贯通式和尽头式。各种洗车台形式,可根据汽车数量和场地面积采用。汽车上、下洗车台(池),应有足够的直线长度和路面、外边缘转弯半径。直线长度,不应小于一辆车长。路面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路面外边缘转弯半径,
宜比路面边缘转弯半径增加一个车行道宽度值。洗车场地,应注意排水。 第7.2.6条 汽车库、汽车站、养路房等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
第7.2.7条 养路材料堆料坪,可设置在路基两旁适当地点;其平面尺寸可根据养路材料数量和地形条
件确定。 第三节 渡口码头
第7.3.1条 汽车渡口码头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水文水力条件适宜、无淤积或少淤积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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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码头形式宜划分为直线式、吊桥式和锯齿式。水位高差变化较小的河流,宜采用直线式或吊桥式
渡口码头。水位高差变化较大的河流,宜采用锯齿式渡口码头。
第7.3.2条 渡口码头引道纵坡,直线式渡口码头,宜采用9~11%;锯齿式渡口码头,宜采用4~6%。
吊桥式渡口码头桥面纵坡,在最低水位时,不宜大于8%。
引道宽度,宜采用9~12m。引道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浆砌块石路面,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四节 隧道
第7.4.1条 厂矿道路,当地形、地质、水文、施工等条件适宜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应采
用隧道。
隧道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和将来发展需要,按适用、经济、安全的要求设计,并应
进行方案比较,确定合理的方案。
隧道净宽不大于7.5m的厂矿道路隧道设计,除应按本节的规定采用外,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城市
道路的设计规。隧道净宽大于7.5m的厂矿道路隧道设计,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7.4.2条 隧道应设计为永久性的。
隧道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气候、朝向等确定。隧道宜避开地质不良地段而位于稳固
地层中。
越岭线道路隧道,应充分注意两端路线的衔接。
沿河(谷)傍山隧道,应考虑水流冲刷对隧道稳定的影响,避免隧道拱肩覆盖厚度过薄而产生显著偏
压。
临近水库的隧道,应设置在高山库区计算水位0.5m以上和可能塌岸围以外。
第7.4.3条 隧道洞口位置的确定,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着重考虑仰坡和边坡的稳定,避免将洞口
设在地质不良处或排水困难的沟谷低洼处或不稳定的悬岩陡壁下。
在寒冷冰冻、严重积雪地区,隧道洞口宜避开风雪沉积区、雪崩危害区和涎流冰拥积处。如难以避开
时,应采取防治措施。
隧道洞口应修建洞门。洞门宜与隧道轴线正交;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但在松软地层中,不宜采用斜交洞门)。
位于完整的、不易风化的硬质岩石的洞口,可修建洞门框。
第7.4.4条 隧道轴线,宜采用直线。当隧道采用曲线时,隧道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不设超高、加宽的
最小圆曲线半径,并应符合视距要求。
第7.4.5条 隧道计算行车速度,宜与该隧道所在道路等级的计算行车速度相同。隧道的车道数,应经
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当隧道并设或靠近其它地下构筑物时,应留有足够的净距。相邻两个隧道的净距,应根据隧道断面形
状、受力状态、相互交叉角度、围岩地质条件、施工方法、爆破震动影响等确定。
隧道净空,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当单车道隧道需要双向行车时,洞口两端外侧,应设置错车道。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但错车道长度,应根据车辆行驶和停放的需要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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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条 隧道人行道的设置,应根据人流车流密度、隧道长度等确定。不设置人行道的隧道,应设
置避车洞,其间距可采用30~40m。
第7.4.7条 隧道纵坡形式宜划分为单坡和人字坡。
当采用单坡时,隧道纵坡不宜大于3%(明洞和长度小于50m的隧道,可不受此限制)。但重型自卸
汽车重车上坡且长度大于50m时,隧道纵坡不宜大于2%。
当采用人字坡时,隧道纵坡不宜大于1%。 黄土地区隧道纵坡,宜采用人字坡。
隧道纵坡不宜小于0.5%;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0.3%。
第7.4.8条 隧道与两端引线的衔接,应顺适。引线线形,应符合路线设计的要求。
引线宜采用直线。如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需要采用曲线时,引线的圆曲线超高、加宽缓和段(不设置超
高、加宽时,为圆曲线)的起点(或终点)至洞门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并应符合视距要求。 紧接洞门的引线纵坡,宜与隧道纵坡保持一致,其长度不宜小于40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3%,其
长度不应小于30m(明洞和长度小于50m的隧道,可不受此限制)。 引线处,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应减少地面水侵入洞。
第7.4.9条 隧道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的计算抗折强度,不宜小于4.5MPa。
紧接洞门的引线路面,应与隧道路面保持一致,其长度不宜小于10m。
如隧道外路拱坡度、坡向不同时,紧接洞门的引线,应设置路拱过渡段,其长度不宜小于10m。 第7.4.10条 对隧道处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应采取以排为主,截、堵、排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除
常年干燥的短隧道外,隧道应设置排水设施。寒冷冰冻地区的隧道排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7.4.11条 隧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照明设备,必要时可设置通讯设备、应急设施和采取消音措
施。隧道两端洞口,应设置标志。
当单车道隧道需要双向行车时,洞口两端外侧,宜设置交通信号。
第五节 绿化
第7.5.1条 厂矿道路的两侧、中间带、交叉口、停车场及其它附属设施等,宜进行绿化。
厂矿道路绿化,应符合建筑限界和视距的规定。
第7.5.2条 厂矿道路的行道树、绿篱和观赏树木、花草的选择,应符合美观、经济、就地取材、易于成活的要求,并应根据厂矿企业生产特点,选择适应性强和具有吸尘、吸附有害气体及抗污染等性能的品
种。
第7.5.3条 厂外道路路肩上不得植树。厂道路两侧种植乔木、灌木时,乔木至路面边缘的净距不得小
于1m,灌木至路面边缘的净距不得小于0.5m。
交叉口、弯道侧、桥头两端等处绿化时,可栽植草皮或高度小于1m的低矮灌木或稀疏的高大乔木。
附录一 厂矿道路建筑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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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厂外道路(包括桥梁、隧道)建筑限界,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执行。 厂外道路中的辅助道路、厂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图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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