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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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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

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根据

《余

杭区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等管理工作。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区内常住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该标准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中明确;

(三)申请家庭余杭区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自当年受理通告发布之日起,申请家庭持民政局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余杭区城镇家庭收入核定说明》

在日常工作时间向申请地所在的公租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申请地所在的公租房工作机构。

(二)初审。公租房工作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将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业务审核系统,收件资料按户整理形成卷宗并及时交至区住房保障办。

(三)区级审核。区住房保障办牵头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流转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在余杭区住房保障办网站、城乡导报等媒体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 (二)两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三)三人及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五、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法为: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配租。

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如房源不足,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重新申请。

六、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少于申请家庭应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部分不予补差。

七、申请家庭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八、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对承租期限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行复核。经复核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对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但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调整享受面积标准。

九、申请家庭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核定后发放给住房产权人,不足部分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自行支付,涉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十、申请家庭自行租赁的房屋,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认定符合收储标准并纳入全区公共租赁住房收储房源信息库,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十一、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在余杭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房产;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各类公房及集资住房; (三)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四)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或农居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按农村批地建房份额及多高层公寓安置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房屋析产不明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租赁证》中注明的承租人为准。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近组织房源保障。申请地按行政区域划分:

临平片:临平街道、东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桥街道、运河街道、乔司街道、塘栖镇、崇贤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

余杭片:余杭街道、闲林街道、仓前街道、中泰街道、五常街道

良渚片:仁和街道、良渚街道

瓶窑片:瓶窑镇、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 十三、公租房公司(或委托中介公司)负责《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收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签订的具体事务。

经公租房公司认定符合收储标准的房屋,由公租房公司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协议》;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认的公租房对象,由房屋产权人与公租房对象签订《租赁合同》。 十四、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十五、在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收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房屋所有人违约、房屋征收等原因需要住房保障对象搬迁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配合。公租房公司应当为住房保障对象重新配租保障性住房,并承担搬迁费用。

十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七)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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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根据《余杭区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等管理工作。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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