⒃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1)-(9)项为民事诉论案件;(10)-(15)项为行政诉讼案件。
第二十条 向外申请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条约、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的对象的三个限定条件,即:第一,发明创造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二,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在中国完成的;第三,申请人准备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
3、R8.1,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实质性内容”是指发明人创造出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不曾披露的内容,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记载的内容相对应。
5、违反本条第一款(A20.1)的规定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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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完成的并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应当明确就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无论属于中国子公司还是属于外国母公司,均不得通过在中国或者外国申请专利而予以公开。
7、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保密审查:
①申请人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应当事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并详细说明技术方案。
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③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提交了向外申请的请求。视为申请人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向外国申请的保密审查请求,不必再另行提交保密审查请求。
8、R9,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9、提交国际申请的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一式三份,一份留受理局(受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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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送国际局(登记本)、一份送国际检索单位(检索本)。
10、国际申请还可以以一件在先的国家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但必须在请求书中提出优先权请求,写明在先申请的国家、日期和申请号。
11、提交国际申请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申请费。三种费用都向受理局缴纳,其中传送费由受理局留存,检索费转交检索局,国际申请费转交国际局。所有费用均应在国际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
12、对每件国际申请都要进行国际检索,以便申请人根据国际检索报告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申请程序或者是否修改申请文件。
13、国际检索以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为基础,可以适当考虑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国际检索单位应当在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内(以后满者为准)完成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并将其送交申请人和国际局。
14、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对权利要求进行一次修改,但不能修改说明书及其附图。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期限为自国际检索单位将检索报告送交申请人之日起的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以较后届满者为准。
15、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18个月届满后,国际局应当立即予以公布。
16、如果国际申请是用中文、阿拉伯语、英语、法语、德语、韩文、日语、俄语或者西班牙语(公布语言)提出的,则该申请以提出时使用的语言公布。
17、国际初步审查意见对各指定国或者选定国没有约束力。
18、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在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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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其启动国际初步审查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报告只能提交给申请人和国际局,并由国际局转交指定局。
19、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在每个指定国或者选定国继续申请的,应当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各成员国可以规定更长的期限届满之前,向各指定国或者选定国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需要提交国际申请的副本、译文,并缴纳国家费用。
20、PCT规定,在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人应当有机会在选定局规定的期限内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修改。选定国法律允许的,修改可以超出提出国际申请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专利申请和请求的原则和保密责任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型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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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用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一、现有技术
1、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一项技术无论以何种方式公开,只要使其内容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就足以构成现有技术。将在国外以非出版物方式出开的技术纳入现有技术范畴,从而提高新颖性创造性标准。
3、《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无利无效程序中的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依据前款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待证事实的盖然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据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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