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达到某种预期的效果。
7、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两种方式:一是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二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8、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9、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0、许诺销售只适于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是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1、2009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的,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12、使用专利产品的形式:一是直接利用专利产品以获得其所能产生的效果;二是可以利用专利产品作为手段来制造其他产品;三是利用专利产品作为零件、部件来生产其他产品。
13、方法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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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制造加工方法,它作用于一定的物品上,其目的在于使之在结构、形状或者物理化学特性上产生变化。
第二种是作业方法,这种方法不以改变所涉及物品本身的结构、特性或者功能为其目的,而是寻求产生某种非物质性效果。
第三种方法是使用方法,亦即用途发明,它是对某种已知物品的一种新的应用方式,其目的是产生某种预期效果,而不是改变被使用的产品本身。
第十二条 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1、《合同法》342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实施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前,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所谓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无权要求第三人停止实施其发明。
2、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向法院起诉的也应当在发明专利授权后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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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1、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资本不是来自国家投资,专利自主权应得到尊重。但是为了获得垄断利益,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制度解决。
2、予以推广应用的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有的专利权,国有控股单位也可以对其享有的专利权予以推广应用。仅限于发明专利。
3、在授予专利权后就可以立即依法决定,不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批准。被授权实施单位有权在多长时间,采取何种措施、多大规模由国务院在推广应用时决定。
4、实施的主体是由有权的政府机关指定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5、实施主体:无论外资还是内资企业,也无论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只要在中国具有生产经营资格并具有实施相关专利技术的能田径,都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被指定为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共有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人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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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对有共有专利申请权和共有专利权的行使,实行约定优先原则。
2、在共有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除共有人自己实施或以普通许可他人实施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但没有规定在共有人之间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1、本条规定含义:一是职务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单位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二是职务发明创造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仅包括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中国专利权的单位,不包括在外国完成发明创造获得中国专利权的单位。
3、R76.1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4、R77.1,在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奖励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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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和数额的情况下,单位给予一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的奖金最低不得少于3000元,给予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5、R77.2,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6、R78,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限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该比例最低为2%;对于外观设计而言,该比例最低为0.2%。单位还可以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
7、单位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离职前应当支付的奖励和报酬而实际上未支付的,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追讨,但是受到离职之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10、对于奖酬纠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二是向法院起诉。
11、R8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调解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12、2001.6,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中级法院,原告在被告所在地中级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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