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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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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内容的解

一、《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内容的解释

首先要给各位介绍一下,什么是劳务(人才)派遣

人才派遣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人事管理社会化需要的一项全新的现代科学人事管理业务。人才派遣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通过专业的人才服务机构派遣人才的一种新型的用人方式,人才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按用工单位需求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外派协议,以确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派遣期内用工单位与派遣人员不发生直接的人事关系。

有关内容解释:

首先,用工单位需找到一家符合条件的合作中介公司,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有良好的投资公司背景

其次,用工单位要确定要派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66条三性岗位 第三,要避免同工同酬问题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和员工各自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95.01.01)

《劳动合同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法》第二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单位的权利:依法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要求劳动者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遵守各项制度。

义务: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 三、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有关注意事项和规避风险的有关做法。

首先应注意

⑴、当用工单位确定用工时,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派遣员工相关手续并签订完劳动合同;

⑵、招用工作过的员工必须有前一家解除劳动关系的文本;

⑶、避免招用年龄过大的员工。女45岁,男55岁年龄的员工。

其他方面

用工单位⑴遵守用工期限(即派遣劳动合同期)

⑵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对员工薪资、福利、加班、年休等规定。 四、员工是否能享受高温费、冷饮费和中餐补贴;夜班是否应该有夜班伙食补贴;值班是否有值班费?

夏季清凉饮料费(俗称高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

高温费、冷饮费在我们省通常叫着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江苏省称为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曾联合下文,对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做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发放“高温费”是属于指导性文件。

中餐补贴和夜班伙食补贴都属于企事业单位自行制订的福利体系的一部分,一般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并实施。

值班是否有值班费?要看该值班时间是否超过正常上班时间之外的。如果是,要严格按照加班工资形式进行报酬发放。

五、是否有法定的工资增加机制,年终奖和各项福利能否根据单位的效益适当提高?

工资增加机制,在机关事业单位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企业单位工资增加机制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中有提及。

目前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起执行。

至于按企业模式管理的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有二点关于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1、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2、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常规的操作是,依据经营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关于工资问题,劳动法第五章工资章节中有三条阐述: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

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年终奖一般归入工资体系,一起考虑。

各项福利是否根据单位效益适当提高,正常情况下,在符合成本开支范围内是应该和效益有所挂钩,但具体执行中,企业自行制定计划并实施,没强制规定可依。 六、签订好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返还给员工本人一份?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七、目前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了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纳费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杭政函[2008]200号),现就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杭州市区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由850元调整为96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最低工资包含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八、各类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何确定;员工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后,如何享受这些社会保险所提供的待遇;员工离开单位后,各项社会保险如何转接;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规定如何确定。

(一)、各项社险缴费比例由政府文件规定。各比例为: 养老单位19%、个人8%

医保单位11.5%、个人2%再加每人每月4元(重大疾病补助3元,医疗互助救济1元)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城镇户口1%,农村户口不需承担) 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0.6% 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0.4% (二)、待遇享受

1、养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

2、医保:参保人员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如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即视为中断参保,自第四个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中断参保的人员再次参保时,杭州本地户口连续缴费满6个月就可以去各定点医院就医。外地户口与应届毕业生缴费满一个月就能享受。

3、失业:缴费满一年可领取失业金。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680元/月调整到768元/月,具体如下: (1)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4)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累计后按照前三条的待遇期限享受。 4、女工生育:女职工生育、流产、节育等费用按规定报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具体:1、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 2、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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