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规范(doc 8页)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规范(doc 8页)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规范(doc8页)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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