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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石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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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费用开支。

2、各村(居)委会应明确村级财务审批权限。财务开支必须严格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限额审批制度,原则上开支500元以下由村(居)委会审批人签批;开支500—1000元,由支书、主任研究同意后,支书加具意见,由审批人签批;开支1000—3000元,必须经村(居)支两委干部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由审批人签批;开支在3000元以上,必须经村(居)支两委干部及理财小组研究同意或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签字认可,由审批人签批。

3、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做到六大要素齐全,即有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业务内容,并有经手人(注明支出事由)、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字,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的发票入账。

4、村干部奖金、福利及补助标准,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确定,没有上级人民政府文件通知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文字记录,村干部擅自提高标准,所发放的奖金、福利、补助等,视为私分公款。

5、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报账员可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民主理财制度:

1、各村(居)委会应设立民主理财小组,小组成员3或5名,由村(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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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并报镇政府审查。

2、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各村(居)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酌情给予相应的务工报酬。

3、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本村(居)委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收支项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4、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居)委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各村(居)委会的下列事项必须报镇会计中心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各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大型项目工程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村(居)委会人员的补贴、补助的标准; (4)、争资所需各项开支标准; (5)、其它重大财务活动。 第十四条 村级报账制度

1、村级报账员根据各村(居)委会资金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及时到镇会计中心报账。

2、镇会计中心只接受本会计业务时间段内(即上次报账日至本次报账日)的票据。如村级当时无资金可支付,可采取支出入账记往来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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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居)委会报账员报账时应提供手续完备的各种票据、现金日记账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及往来结算收据。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1、议事范围。只限于村内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村组道路、桥梁、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由全体村民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

2、议事程序。村委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村民代表表决赞成并签字认可,方可形成“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

3、上限控制标准。“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筹劳每人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

4、申报审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必须按规定填写《申报审批表》,连同议事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字原件报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和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筹资筹劳。

5、管理与监督。向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必须按规定用在所议的生产公益事业建设上,不得用于村组管理开支。村委会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要对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财务清理、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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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财务必须坚持一年一清理,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

2、财务清理内容包括财产物资、往来资金、货币、收入支出、收益分配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应进行专项审计。

3、村级财务清理以村民主理财小组为主体进行,必要时镇审计事务所也可直接进行审计。

4、财务清理工作结束必须形成书面财务清理报告,由财务清理负责人签名后,报镇审计事务所备案,清理结论在财务公开栏和村民代表会上进行公开。

5、对清理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令如数退赔,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作化时期的土地、耕畜、农具入股及以后的长期生产积累形成的公共资产,这些资产分布在乡(镇)、各村组,分别归各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对已列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台账的各类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当年集体资产变更情况报镇会计中心,并同时对台账作调整。

2、各种资产实行对外承包、租赁、拍卖时,必须以公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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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形式确定经营者,并经村、支两委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同时报镇会计中心备案。

3、对村级集体资产报废、毁损时,必须及时填报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呈报表,报镇会计中心批准,并及时调整有关账目,保障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违规处罚制度: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电子文档,致使会计资料、电子文档毁损、丢失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3、私设会计账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电子文档的。

5、财务人员转借、转让、遗失、自制收据凭证的。 6、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非村集体组织资金进入村级账户的。

7、收入不按时交账,挪借私用的。

8、财务审批人或非审批人越权、超权限审批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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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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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石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1 

批费用开支。2、各村(居)委会应明确村级财务审批权限。财务开支必须严格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限额审批制度,原则上开支500元以下由村(居)委会审批人签批;开支500—1000元,由支书、主任研究同意后,支书加具意见,由审批人签批;开支1000—3000元,必须经村(居)支两委干部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由审批人签批;开支在3000元以上,必须经村(居)支两委干部及理财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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