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石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护集体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拓展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发展空间,推进村级财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村级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1、上级部门拨款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一事一议”筹资;
3、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 4、集体组织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 5、土地补偿费; 6、救济扶贫费; 7、各种代收、借贷资金; 8、村级共同生产费;
9、其它应属村级财务管理的资金。
第五条 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 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 2、办公费; 3、会议费; 4、补助五保户支出; 5、报刊费; 6、修缮费; 7、救济扶贫支出; 8、生产建设支出; 9、公益事业支出; 10、统一经营支出;
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支出项目; 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第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镇经管站会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会计中心)代管制度。
1、经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委托,村级财务由会计中心代管,实行村级账务、资金“双代管”。
2、会计中心设立村级资金专用账户,按村设账,分村进行会计、出纳核算。
3、会计中心全面实行村级财务电算化,按上级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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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财务、资金“双代管”制度,凡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上级有项目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务收支账目、资金应全部纳入会计中心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或搞资金体外运转。
第八条 村级集体资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九条 村级组织设立报账员一名,由村支两委推荐,经镇经管站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报案。报账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现金、产品物资和固定资产的管理,收入现金及时缴存会计中心;
2、负责村级集体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结算,督促和做好各类承包合同、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3、配合村(居)委会做好村级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定期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4、及时向会计中心报账(本会计业务时间段),负责与会计中心进行现金核算,及时掌握本村资金情况;
5、设置并登记好现金、固定资产、应收款、应付款、内外往来等明细账和相关台账;
6、保管好村级财务、文书、合同、协议等档案资料,并将合同、协议备份,交会计中心保存。
第十条 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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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组织所使用的票据由会计中心统一管理。村级组织领取票据实行限量供应、定期报账、以旧换新、及时缴销的制度。各村(居)委会原则上凭购领证只领取一本《湖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和一本《湖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收据》,并加盖“限村内部使用”的印章。原发放的《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其管理责任人为各村(居)委会报账员。
2、各村(居)委会严禁自购、自制,乱用、滥用各种收据。如有使用,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如有村民小组需要收据,须由村民小组出具报告,报会计中心批准,加盖“村民小组专用收据”的印章,由村级报账员领取并负责管理。
4、村级领取的收据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按《票据管理办法》追究报账员责任,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双代管”制度,村级报账员负责办理现金收支、保管和上解工作,非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
2、各村(居)委会的备用金根据各村(居)委会资金存量和业务需要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报账员对备用金的安全负有完全责任,应对备用金实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盗、遗失。
4、各村(居)委会应监督备用金的安全,不定期检查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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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使用情况。
5、备用金为各村(居)委会日常小额开支的周转金,主要用于差旅费、各项调工工资、零星购置费、小额伙食招待费等。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出具借款借据,并由村(居)委会负责人审批,方可支付。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各村(居)委会须严格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使用备用金,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报账员应在完备相关手续后及时到会计中心报账,以补足备用金。
6、不准将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存款,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7、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白条”抵库及收取各种款项不开具村级收据,隐瞒收入。
村(居)委会如有大型重点项目工程要进行建设,须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在自有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并提交项目工程的相关材料,如合同、协议、预结算表等,经会计中心确认后方可从中心领取资金(包括上级各类拨款资金)。领款额在1—2万元由中心主任审批,2万元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
8、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十二条 费用开支审批制度:
要坚持民主理财、勤俭办事、科学抉择、赌赛漏洞的原则。 1、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非村级财务审批人,不得越权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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