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国资发[2007]8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26 【实施日期】2007.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国资发[2007]83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为加强和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营机制,加强国资监管、实现保值增值目标,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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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制,规范所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促进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各有关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资产运行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监事会由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委派。其应符合以下条件: 2 / 3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
第六条 专职监事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委派。专职监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兼职监事中,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他兼职监事由市国资委选任和委派。
第八条 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在任期届满后,一般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其他监事可以继续聘任或连选连任。
第十条 监事在任期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