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浅谈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浅谈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

外国语学院英语XXX班XXX

记得《聊斋志异·陆判》讲的是这样一则故事。书生朱尔旦结交了十王殿=里一个叫陆判的阳司判官,陆判给朱尔旦换上了一颗“慧心”,使他考上了孝廉。 后来朱尔旦嫌老婆的“面目不甚佳丽”,陆判又觅到了一颗美人头为他老婆做了掉换头颅的手术。本来这只是蒲松龄为批判社会现实而虚构的传奇故事,不想到今日,这样荒诞不经的换心故事却早已变成了现实。

自1967年南非医生班纳德(Barnard)成功实施首例心脏移植手术至2002年,全世界已有5万例次的心脏移植,最长存活超过30年。但是实践中却遇到了极为棘手的困难。传统的死亡标准认为,当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后,即为死亡,也就是我们现在普遍所指的心肺死亡标准。如果按照传统的观念,以心肺功能丧失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摘取患者的心脏用于移植势必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如果承认脑死亡,将心脏仍然可能处于跳动状态的脑死患者宣布为死亡,就意味着可以摘除正在跳动的心脏进行移植,使心脏移植成为可能。而且,如果在脑死亡状态下进行包括眼角膜在内的其他器官移植,由于脑死亡后患者体内还维持一定的新陈代谢,移植器官存活和新鲜状态将大大改善。可以说,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将为器官移植开辟最广泛的前景,这也是确立脑死亡标准的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医学价值之所在。可是由于立法的滞后,现实已经遭遇了尴尬。许多时候因为一些伦理问题,器官移植往往无法成功。那么,我们到底需不需要对脑死亡进行立法?

其实,作为一名大学生,通过法医学这门课,我深刻大二的了解到脑死亡立法的一些好处及优势,但也无可否认,脑死亡立法也会带来许多问题。很多人认为,对一个有心跳、呼吸的人宣告死亡无异于故意杀人,这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这也为非法买卖、摘除器官提供了机会,易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另外,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原来是以心死亡为标准来判断既遂、未遂及加重、减轻情节的。如果采用了脑死亡标准,那么原来的“未遂”会变成“既遂”,原来的“重伤”会变成“致人死亡”,特别是涉及当事人 财产方面的法律问题时,当事人何时继承财产?种种问题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甚至对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生来说,在宣告“脑死亡”后,其就可以对患者的器官进行非法移植、买卖,更容易造成人体器官商业化的乱象。种种问题,不一而足。

在我看来,对脑死亡认定的立法,有助于建立起合理有效的遗体捐赠体系。对脑死亡的认定也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医疗水平及其文化水平的体现。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对脑死亡认定的立法,有利于解决供体短缺等现实问题,发挥潜在的捐献潜能。但是,其前提应该包括提高我国医疗行业的医疗信用度,医患关系紧张等现实问题的先行解决。不然,脑死亡立法反而会祸害群众利益。我国还是应该将脑死亡后自愿的遗体捐赠成为供体来源的发展重点,加强舆论宣传,民众教育,提高医疗行业的医疗水平和社会信用度,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

浅谈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

浅谈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外国语学院英语XXX班XXX记得《聊斋志异·陆判》讲的是这样一则故事。书生朱尔旦结交了十王殿=里一个叫陆判的阳司判官,陆判给朱尔旦换上了一颗“慧心”,使他考上了孝廉。后来朱尔旦嫌老婆的“面目不甚佳丽”,陆判又觅到了一颗美人头为他老婆做了掉换头颅的手术。本来这只是蒲松龄为批判社会现实而虚构的传奇故事,不想到今日,这样荒诞不经的换心故事却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8zm5y53hs76msol1o41a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