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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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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我县城市规划与棚户区改造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实施县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为做好该区域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项目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池州市政府(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青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青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规定。

二、征收目的与范围

进一步改善本区域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

需征收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改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主管部门为青阳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 征收部门为青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蓉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具体实施。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布后评估单位确定之日起90天内签约并搬迁完毕。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两种方式,即产权置换补偿安

置和货币化补偿安置,两者选其一。

(一)产权置换补偿安置

1.允许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是指经认定为合法居住用房和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建筑。产权调换安置房选房面积可按原主房合法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置换。

2.本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为县建投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高层和小高层安置楼,位于木镇路以北、东河以西区域,具体位置、房型、结构等另行通知。高层安置楼中,选房在7层及7层以上的结算单价为1090元/㎡,选房在7层以下的结算单价为1050元/㎡。

3. 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及附属物的价值,由镇政府工作组根据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规定,据实丈量登记与测算。双方依各自测算总价值结算差价款。

4.在本地块统建安置房中选房的结算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公摊赠送,其中在小高层安置楼(最高为11层)选房的,按选房面积赠送8%;在高层安置楼(高于11层)选房的,按选房面积赠送12%。

5.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1.2比例,如确因选房困难、规划建设等原因每户最高可增选至30㎡,超选面积按建安成本价结算(建安成本价由承建单位核定)。

6.选房按照“先签约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实施。每套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最终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房产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货币化补偿安置原则与价值评估

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划拨土地性质,依法评估确定价值。

1.安置补偿款主要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签约及搬迁奖励等五个部分构成。

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

筑结构、成新、权利性质等方面目前的市场价值(含土地价值),以及经协商不成的各类装潢、树木等补偿,由具有一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镇政府依据有关程序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单印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选择。

若被征收人协商一致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镇政府、被征收人(代表)与评估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的,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镇政府进行公告并组织公证抽取确定。

3.镇政府工作组、评估公司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审批文件等相关证件资料,否则自行承担不利的认定结果。房屋调查、认定结果经工作组确认并适时公示。

4.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的,评估公司等在查阅资料、调查、摄录或测绘丈量后,以公告之日为时点作出评估报告。

5.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公司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公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六、房屋建筑认定

(一)已登记的房屋用途和面积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产证、建设

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记载的用途和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登记房屋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的房屋由青阳县拟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及处理小组进行认定,原则执行青政办〔2015〕30号文件,其中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来户)于2004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房屋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政策执行。非本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外来户)2004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根据房屋的结构与实际用途,参照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以青阳县房屋重置价进行一次性货币化补偿。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房屋的结构与实际用途,原则参照“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以青阳县房屋重置价进行一次性货币化补偿。

七、补助和奖励

(一)签约奖励:对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依据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予征收奖励,最高不超过8000元,奖励方法另行公布。

(二)搬迁奖励:对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并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已认定为主房160元/平方米结算。

(三)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按经认定的被征收合法建筑以及参照合法建筑的房屋面积,每月4元/㎡付给被征收户临时过渡安置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1、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止按每月6元/㎡的标准计发。过渡费按上述标准计发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顺延2个月。

(四)搬迁费

1、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被征收的合法建筑以及参照合法建筑房屋面积8元/㎡,付给被征收户搬迁费,搬迁费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发。

2、办公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5元/㎡计发。

3、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10元/㎡计发;有重

型机械设备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25元/㎡计发,也可按评估价格计发。

(五)失地补助:属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符合青政办[2015]30号文件的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且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的,每人口给予3.6万元一次性补偿。

如需实物补偿门面房的,在政府指定的存量门面房中按核定人口人均安置10㎡门面房。

(六)储藏室补助:鉴于高层安置楼不配套储藏室,每套新房一次性补助6000元。

八、其它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 2.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3.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 4.装饰、装修房屋和广告设置;

5.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监管注册登记手续; 6.新栽树木、花草等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部门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被抵押;2.已出租;3.被查封;4.权属有争议;5.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6.继承或遗赠纠纷;7.其他产权情形。

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九、协议签订与法律责任

(一)镇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奖励补助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协议订立后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

间搬迁并拆除,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拒不搬迁的,且应返还所享受的奖励和补助。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处分。

(三)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青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规执行。

(二)本方案(附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仅适用本项目,由县国土局、县征收办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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