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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解读 - 众合陈璐琼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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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不清的(旧规包括“证据不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增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的执行。 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2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将第一百七十九条改为第二百条, 删去第一款第七项。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删去。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诉讼的; 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将第二款作为第十三项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行为的。 法院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 将第一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13

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百零四条,“ 将第一百八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旧规是两年内。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 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百零八条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14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五条 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修改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15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二条, 将第二百四十五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六项修改。旧规为六个月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第七项改为第八项,旧规为即视为送达。 即视为送达。 六个月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删除,放入保全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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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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