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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旧民事诉讼法对比解读 - 众合陈璐琼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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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将第九十四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注意修改的时间段。 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旧规只列举银行、信用社。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调整新增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7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提高处罚力度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名、职务; 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改为二项,作为第一项、第二项,区分了原被告不同要求,并补充细化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 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新增)(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8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原为“申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 将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 9

(一)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 第三项修改为:“(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决书内容包括: 百五十二条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增加“撤销仲裁裁决”的内容 10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六条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 将第一百四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三条 将第一百五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九条,旧规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 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条,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条,增加对裁定的规定。 “(二)旧规中“认定事实错误”属于第三项,可重审。新增撤销或变更处理方式)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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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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