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工务沉降观测预防及处理措施
第8.0.1条 沉降观测数据应真实可靠,能全面反映运营期间高速铁路路基沉降的实际状况,并应做好运营与建设期间沉降观测工作的衔接。
第8.0.2条 根据开通运营前的沉降评估情况,铁路局应与铁路公司协商,确定开通运营后的沉降(特别是软土路基和过渡段等重点地段)观测方案,制定沉降观测管理办法。铁路公司应与铁路局共同制定沉降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异常沉降及其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
第8.0.3条 铁路局应结合日常线路动静态检查定期对沉降观测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8.0.4条 突发异常沉降影响行车安全时,铁路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8.0.5条 对沿线附近开采地下水的地段应加强沉降观测,发现沿线周边开采地下水,造成线路发生沉降时,铁路局应报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8.0.6条 铁路局应组织加强高速铁路沿线周边环境巡查,掌握沿线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可能影响基础稳定的施工等情况。
第8.0.7条 在铁路保护区范围以外50m范围内堆载或建造构筑物、建筑物时,铁路局应组织进行沉降评估,对造成线路沉降的应报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措施。
第8.0.8条 对沿线50m范围内开挖地基、填筑路基、地下工程及钻孔桩、管桩等施工,铁路局应组织沉降评估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批复后方可实施,并做好线路沉降观测。
第8.0.9条 无砟轨道区段路基,以及有砟轨道区段有可能破坏地基加固效果的路基地段、各种过渡段,禁止框构顶进、管道穿越,其他地段的框构顶进、管道穿越必须采取严格、周密的工程措施和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具体由铁路局审批。
第8.0.10条 铁路局应与地方国土部门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和地质灾害处置联动机制,掌握沿线地层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