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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
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0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
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1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
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二)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的权利
①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③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2、出质人的义务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
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善意取得质权)
二、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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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A、权利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 2、以其他财产出质从登记之日成立 B、权利质权的标的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5、应收帐款出质(债权) C、权利质权的效力
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 (1)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 (2)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在取得质权人同意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留 置 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 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取得
积极要件: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消极要件: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当事人的约定。
三、留置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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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
(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3)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 (4)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
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
四、留置权的消灭 (1)债权消灭的;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3)留置物毁损灭失; (4)基于留置人意思自愿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不对抗第三人); 担保物权的竞合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 1、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 (一)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后 留置权>(法定)登记抵押权>质押权 留置权>(自愿)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臵权并存时,留臵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二)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做如下处理: ①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同一天登记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 ②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③数个登记对抗的抵押权并存且都未登记的,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均按比例受偿 (三)转质时的优先顺序 ①责任转质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②承诺转质无效,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但转质权的效力仅及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四)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合
①抵押权若是法定登记的,已登记恒优先于质权,而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抵押权未登记的不成立
②非法定登记的,若抵押权登记了,则要看登记与质物交付的时间,登记在先抵押权优先,反之质权优先
③非法定登记物,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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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2、共同担保时的处理
(一)两个担保均是由第三人提供的
①各个担保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担保的数额
A、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担保而实现。担保人内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内部约定的各自平等承担责任。
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在放弃之担保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内免责 ②与债权人有约定担保数额时
A、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担保数额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的担保不受影响,仍然在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其中一个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
①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不能满足债权时才能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②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所提供的物保时,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所放弃的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数额内免责。
举个例题:甲欠乙100万债务,甲用自己的住房价值80万元提供担保,第三人丙用价值70万元的小汽车提供抵押担保,若乙放弃了对甲的80万元担保时,丙即免除80万元的担保责任,只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
(三)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五部分: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
(二)性质
关于占有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
目前通说为事实说,即:认为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该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二、占有的种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
(1)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本权即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等。
(2)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窃他人之物而进行的占有等。 区别的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二)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依居占有人的意思)
(1)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进行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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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
区别的意义: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是否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
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
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2)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与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五)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历年真题】;2005-3-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三、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推定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 (1)意义
由于通常情形占有人即为物之合法权利人,从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推定物之占有人为物之合法权利人,第三人主张占有人不是物之合法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这一效力恰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相配合。注意对于不动产而言,登记的效力强于占有的效力,即法律推定登记名义人为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而不是推定占有人为合法权利人,惟若该不动产未进行登记则推定占有人为其合法权利人。
(2)权利推定的范围
凡是以占有为要件的动产物权均可推定,如所有权、质权、租赁权等。推定为何种权利端赖占有人行使何种权利的意思。
2、事实推定效力
(1)推定占有人为自主占有
(2)推定占有人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
(3)推定占有人持续占有,即前后后两时间占有标的物的人推定其于此两时间点之中间一直占有。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区别:
(1)孳息: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都须返还孳息,但恶意占有人负物被使用、消费 的赔偿责任
(2)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出;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必要费用 (3)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对现存利益负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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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二)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无权占有人基于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即可取得该标的物之相应权利。如基于时效取得和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占有的时效取得,仅规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四、占有的保护
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占有人的占有为何种占有,即使是恶意的无权占有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人不得再行侵害。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侵害时,如果侵害人没有比占有人更强的权利,则占有人有权依其占有进行自力救济,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前者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和反击;后者是指即占有人对于被他人侵夺的占有物,有权取回。
(二)占有人的保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三)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他人不法侵害而受有损失的可以基于其占有而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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