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通运输工具;(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 例外: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59、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
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四)抵押权的标的
在我国由于不动产和动产均可以进行抵押,因此是否能够进行抵押的标准是该项财产是否可以转让,因为抵押权最终是要将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金优先受偿。所以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 ①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四荒用地)
②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的)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3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48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
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2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
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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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对于上述《物权法》第180条所述财产抵押人可以分别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其一并抵押。依据上述规定,并非只有《物权法》第180条明确规定的财产才可以进行抵押,恰恰应当解释为凡是未被第《物权法》第184条(参见不可抵押财产一块内容)所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另外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可办理登记的(《物权法》第180条) (2)未登记的财产,补办登记的,未登记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 49 条) (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物权法》第 182 条)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农作物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 52 条)上有,此处不赘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 49 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五)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如无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设定前即为抵押物之从物的,效力及于从物;分属不同所有人的,不及于从物;原则上不及于孳息;不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但可将其一同拍卖(不得优先受偿)
(六)抵押权当事人的效力
Ⅰ: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处分权
(1)抵押物的转移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即在不动产之上仍然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序的抵押权。就动产之上除了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之外还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3、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抵押人仍然可以将该财产予以出租,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还未到期而且会妨碍到抵押权的实现的则抵押权人可以除去该租赁合同。不过若租赁合同成立在先,设定抵押权在后,那么该租赁又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那么抵押权实现时不得除去租赁合同。
另外要特别注意:买受人的涤除权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出卖抵押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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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已登记:合同无效——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后取得所有权 未登记:合同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历年真题】2006-3-9,5 月 10 日,甲以自有房屋 1 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
押登记。6月 10 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 月 10 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注意:此题原答案为B选项,现在为错误答案!!!
Ⅱ: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请求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
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孳息收取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变价优先受偿权
(1)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
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 (3)行使步骤:
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
B.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注意: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即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以后有余额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受偿,若无余额的其他债权人即无法受偿。
风雨同舟 联系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 38
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三、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3、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 若当事人就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无法达成协议的那么抵押权人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将标的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从而实现其抵押权。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同,大家特别应当注意。
四、最高额抵押
(一)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标的物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二)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3、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4、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三)最高额抵押的特别效力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抗后来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四)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将来债权,但是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将债权予以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该抵押权就与普通抵押权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6条:最高额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风雨同舟 联系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 39
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质 权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一、动产质权
A、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一)订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
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历年真题】: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
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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