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种类物互相混杂不能识别的事实。 3、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动使之成为新物的事实。
(二)法律后果
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个人共有,该种共有是按份共有。
共 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特征 1、共有财产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3、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三)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对于用益物权的共有、担保物权的共有、知识产权的共有、债权的共有、采矿权等准物权的共有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5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二、按份共有 1、所有权:数人分份额的所有 2、使用收益:按照份额行使——抽象份额而非具体份额 1、应有部分:法律上处分:可以自由行使(担保法司法解释54.1条) 3、处分 内部关系 2、共有物之整体: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1、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 4、管理 2、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5、管理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份额分担 1、实物分割 按份共有 6、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1、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连带债权,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关系 外部关系 2、对于第三人的义务:连带债务,例如饲养动物侵权;内部具有求偿权。
(一)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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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二)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
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内部关系
1、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物权法上没有规定,教材??)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对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①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②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做广义上的解释,即包括出卖、也包括互换等其他有偿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的情形,但是不应当包括赠与等无偿转让),在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 注意: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按份共有人>承租人) 注意民法其他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 即〖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次承租人)>转租人〗 (2)对共有物整体之处分和重大修缮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还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由于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不同于共有人对自己应有部分的处分,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不得单独对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作为对标的物的处分包括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事实处分,也包括在转让标的物、在整个标的物上设定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以及将整个标的物进行抵押、出质等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形。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若未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其处分行为若为法律行为则构成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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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处分其效力为待定,但是若共有物作为动产,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除外。若为事实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对其他共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3、共有物的管理
(1)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
(2)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历年真题】:2003-3-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
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5、共有财产的分割: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若共有人没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关系存在因此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在各共有人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在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如下三种:
1、实物分割:对于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如粮食、布匹等。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是不可分物的,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
3、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注意: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四)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债权,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负担的债务,各共有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当按照共有份额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一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对于其他共有人按照份额进行追偿。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
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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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三、共同共有
1、夫妻共同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类型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4、合伙财产 5、推定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 1、不分份额地共有 内部关系 2、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处分和重大修缮: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4、管理: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5、管理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共同分担 外部关系: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特征 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平等地的共有。 因此共同共有人无法处分自己的份额,因而也就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了。 (2)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 因此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可以分割,但是在共同关系消灭后共同共有就转变为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4、合伙财产 5、推定共同共有 (三)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历年真题】:2006-3-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二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共有物、共有财产的管理
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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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四)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上述) (五)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完全相同。
第四部分:用益物权
地上权 地役权→以地役于地 比较法上 役权 人役权→以物役于人(居住权) 永佃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国法上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直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而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为目的之他物权。用
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3、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原则上是有期限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而基于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特征
1、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给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 2、权利内容必须是以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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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黄金笔记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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