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臵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物业管理公司的选任
(1)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2)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3)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委托合同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不动产权利的过程中相互给予对方的一种便利或者对自己权利的限制,因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与法律使用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三)相邻关系的类型
1、邻地利用关系(★)
所谓邻地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而必须利用其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基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予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须选择给对方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并给对方以补偿。具体又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袋地通行权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进入自己土地,因此可以从邻地上进行通行的权利。
(2)管线铺设关系
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经过他人之土地上下铺设电缆、光缆、煤气管道等,可以在利用相邻之土地而进行铺设的权利。
(3)建造建筑物等利用权 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营造或修缮建筑物有使用邻地之疆界或部分土地之必要,该邻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许邻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此即为土地所有人负有容忍邻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之义务,易言之,邻地所有人有请求使用土地所有人土地之权。
【历年真题】:2005-3-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
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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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注意:此题原答案为A选项,现在为错误答案!!!
2、用水和排水关系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86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
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1)用水关系
上流土地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水流的方向,也不得擅自堵截自然水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得水流干涸,从而确保下游土地权利人能够依照习惯用水方式获得相应之水流的利用。
(2)排水关系
①自然排水。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自然流至之水,有义务进行承受,而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则有自然排水权。
②人工排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人工排水,原则上无使用邻地的权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相邻之不动产。
3、妨害妨免关系(★)
所谓妨害妨免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之不动产权利时不得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不应由其忍受的妨害。
注意根据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有义务容忍相邻之不动产所有人为了行使其不动产权利而不得已造成的一定程度之妨碍,但是超出此必要限度的妨害则构成对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权利的侵害。
其具体内容又包括:
(1)不得完全阻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对光线的采纳——即采光权 (2)不可量物侵害之排除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之土地有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臵固体废物,排放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3)地基动摇或其他损害妨免
土地权利人在自己土地上进行建筑等活动时不得造成相邻之土地地基动摇、塌陷等损害。
4、越界关系 (1)建筑物越界
土地所有人在自己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越过边界而占了相邻土地,相邻之土地所有人不得要求其拆除,即不得行使其妨害排除请求权,但是可以要求其赔偿或者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占用部分的土地。
(2)树木等越界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自己土地上种植树木等其根系或者枝叶越界进入相邻之土地内,该相邻土地之权利人有权请求其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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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动产所有权
买卖 互易 继受取得 赠与 遗赠 遗嘱继承 所有权的取得 先占(无主财产) 发现隐藏物、埋藏物 原始取得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添附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要件 (1)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 (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1、 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 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2、 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3)第三人为善意 (4)第三人支付对价 (5)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 【历年真题】:2002-3-37,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 200 元, 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 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二).善意取得的后果
(1)所有权人——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2)所有权人——取得人——物权排他性
(3)取得人——处分人——合同有效,支付价金
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历年真题】:2004-3-7,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
基座,陈 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 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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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1.善意取得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
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表见代理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表见代表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
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二、先占
(一)先占的要件
1、须为动产
2、须为无主的动产
所谓无主是指没有所有人,而不是所有人不明。遗失物不是无主物,只是暂时与所有人脱离。无主物包括从来就没有所有人的物和所有人抛弃之后而没有所有人的物两种。
3、须占有该无主物 4、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注意这里不需要将所有的意思予以表示,所以不构成意思表示,也就不构成法律行为。 (二)性质和法律效果
1、性质——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2、效果——由先占人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若法律规定某些动产专属于国家,即使未为任何人所有也不是无主物,不能通过先占而取得,比如珍奇动植物等。
【历年真题】:2003-3-35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
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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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三、拾得遗失物
(一)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1、拾得人的返还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2、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
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拾得人的保管义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
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未予返还:主动——不能取得所有权,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 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赔偿责任;(返还+赔偿损失)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
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单方允诺)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无人认领时国家取得所有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归国家所有。
四、发现埋藏物 (一)埋藏物的界定
(二)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后果(可以比照拾得遗失物) 1、交还其所有人或继承人 2、上交国家——物质奖励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
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添附 (《物权法》上并没有规定)
(一)概念
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加工而成一个新物的法律事实。添附有如下三种情形:
1、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所需费用过大的事实。附合可分为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2、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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