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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黄金笔记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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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性时,权利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预防该妨害的发生。例如甲正在挖地下商场,马上就要挖到乙的地下,从而有可能会导致乙的地基动摇,则乙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请求甲预防该损害的发生。 (4)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权利人基于其物权有权要求行为人对于标的物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部分:所有权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而言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为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所有对自己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经所有人同意而取得占有的人为有权占有,而若非所有人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则为无权占有。 2、使用 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受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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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

三、所有权的种类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

①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

①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③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其他财产

①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②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 ①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③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农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 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所以关于集体所有财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农民集体决策,而不是由集体组织来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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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9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

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由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分为三级所有,即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与乡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则由三级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具体如下:

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的公开义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4)集体成员的撤销诉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63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3、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4、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不动产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单元空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权:地基、电梯、管线、走廊等公摊面积 管理权:业主自治的权利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建筑物的有独立用途的部分的单独所有和对共用的部分的共同所有。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要件

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这些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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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而与建筑物其他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的目的而使用。

(3)须在构造上具有共用的部分,即各专有部分人为了利用其专有部分必须利用共用部分,如一住宅楼,各单元房的住户必须共用一个楼梯,必须共用一条通道等等。

(三)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权)

这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的那一部分,以此专有部分为客体的区分所有权,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是,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受到下列限制:

1、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共有权)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的部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

此种共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请求分割。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开转让。 1、业主共有财产部分

(1)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关于绿地的归属

①合同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属于个人所有

②法律规定为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属于城市所有,即国家所有 ③其余的一律归全体业主共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

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关于车位的归属

①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但是无论如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然后才能对外出售、出租。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

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其他归业主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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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考 周 报http://www.sikaozhoubao.com 黄金笔记之民法 ①凡是必须由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都应当归业主共同所有,如楼梯、过道、建筑物的外墙等;

②不是必须由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可以通过业主公约、出让合同等约定归业主共有。 2、共有部分的处分

共有部分财产不能单独转让、抵押、出租;业主转让其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3、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1)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历年真题】:2006-3-5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

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人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五)对共有部分的管理(管理权) 1、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1)性质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进行集体决策的自治性组织,全体业主均有权利参加并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业主大会的部分职权和其他由业主大会授予的权利。

(2)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4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业主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诉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8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8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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