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
2、申请变更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商务部同意立项批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环保审批决定、现场勘察表、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需提交的材料: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成品油仓储企业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2、申请迁址建设~除提交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仓储网点搬迁的正式文件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改扩建申请、原有建设规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涉及储油设备改造和增加储油设备,、《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8 —
4、要求变更的~需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及原批准证书。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省经贸委同意立项批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环保审批决定、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现场勘察表以及相关材料。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加油站~需提交以下材料: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供油协议和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加油站迁址建设~除提交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零售经营网点搬迁的正式文件和原经营网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改建、扩建申请、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
— 9 —
机、加油枪数量,、《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并附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城区型加油站为2公里半径内~公路型加油站为道路两侧、前后各20公里范围内~并标明间距,。
4、要求变更的~需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及原批准证书。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省经贸委同意立项批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环保审批决定、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现场勘察表、供油协议以及相关材料。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十三条 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10 —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按程序上报上一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七条 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报商务部备案后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
— 11 —
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委托县,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县,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初核~并将初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
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现场勘察时间除外,~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经贸委审批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时间~为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各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贸委的受理时间确定本级部门受理时间。
第二十条 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要求。 — 12 —
,一,严格按规定审核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新建网点规划、项目投资主体、选址、间距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加强现场审核。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对申报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进行认真的现场审核~并做好现场审核记录。通过现场审核确定拟建网点的类型是否属实~选址是否符合规定的间距要求。
,三,加强对项目的竣工验收。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的验收~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在验收中~要对照省经贸委的建站批复~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施工建设。对建设地址与批复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建设周期超过12个月~未经省辖市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不予验收,对超过18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建设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 — 13 —
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六章 成品油经营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颁发。
第二十五条 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