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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2015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建设创新驱动新常态,提高电力建设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选,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和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由主要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明确一个主申报单位联合申报,并同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申报范围
1.火力发电 (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运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和管理创新方面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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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3.研发的新产品和新材料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八条 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成果应在申报前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报的成果须经申报单位组织内部评审(获得省部级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并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两个及以上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第十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限额数为: 一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 二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完成人不超过8人; 三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家,完成人不超过6人。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其关键技术应通过相关的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 1.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表1); 2.成果文本;
3.成果立项文件(研制单位提供);
4.关键技术评审报告(省部级、行业技术委员会评审); 5.成果查新报告(属国内外首创提供,技术情报部门出具); 6.专利证书及其他获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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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应用证明2个(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 8.经济效益证明(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 9.期刊发表的论文;
10.科技成果介绍PPT(5~8分钟),供评审会议使用。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1.前言; 2.主要用途; 3. 技术原理; 4.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5.与同类先进成果主要技术指标比对情况; 6.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 7.节能减排及经济效益; 8.必要的图表及照片。
第十五条 凡申报以计算机软件技术为支撑的成果,应提供包括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硬件运行环境、功能特点、操作手册等内容的技术报告及测试报告。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提交与书面申报资料内容相同的电子版U盘1个。
第三章 评 选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评选分为申报资料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中电建协审定表彰三个阶段。
第十八条 中电建协负责组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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