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与发展中国家上
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与发展中国家上
曾令良 韩桢
提要:经过乌拉圭回合后,以《农业协议》为核心的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得以形成,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奠定了法律基础。本文阐释了这一农产品贸易安排的体系及其核心规则;通过对乌拉圭回合后发展中国家贸易实绩的考查,揭示了这一农产品贸易安排的局限性;剖析了农业贸易后续谈判的基本矛盾;并认为:尽管农业问题是我国入世谈判的难点,且入世对我国农业的影响众说纷纭,无论是否或何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都必须加速农业市场化进程及其法律保障,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对外部冲击的应对能力。
现今世界农产品贸易安排主要是乌拉圭回合的产物。虽然1947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1947 年总协定”) 没有一般地排除对农产品贸易的适用,但是对农产品贸易规定了一系列有别于工业产品的特殊待遇。例如,1947 年总协定在禁止对工业产品提供出品补贴的同时,允许缔约方对农产品提供出口补贴,只要补贴不使该缔约方获得不合理的市场份额; 1947 年总协定还允许缔约方在一定条件下对农产品进口数量进行限制,作为国内限产措施的补充; 此外,1947 年总协定规定,即使缔约方国内价格或收入支持计划有时导致出口产品价格低于相同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也不应被认为造成了引起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的“重大损害”;而且,缔约方制订本国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的权利在1947 年总协定下不受约束。这些特殊待遇使缔约方保护主义
政策得以大行其道,农产品贸易领域壁垒森严,争端频仍, 直到乌拉圭回合协议达成之后才有所改变。
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扭曲状况使人们认识到,乌拉圭回合谈判不能仅限于传统的市场准入谈判。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必须就国内支持、出口补贴以及动植物卫生和检疫等措施进行谈判,以期使所有影响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国内措施都受到约束。回合结束时达成了《农业协议》和《适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对上述诸项措施作出了安排。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安排中享有一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一、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的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是一个由《农业协议》、《适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作为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1994 年总协定”) 组成部分的各成员国减让表和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有关多边协议构成的规则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农业协议》。
《农业协议》共13 个部分,含有21 项条款。在前言中,各成员国明确指出,农业贸易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建立公平的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贸易体制,改革进程应通过支持和保护承诺的谈判,以及强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则与纪律使其更为有效来推动。”
为实现这一长期目标,各成员国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方面达成具体减让承诺,并载入各自的减让表;此外,在《农业协议》第14 条的基础上达成的《适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专门
规范农产品贸易中的卫生检疫问题。1994 年总协定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1A 中的其他多边贸易协议,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实施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 条的协议》、《实施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 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在不与《农业协议》的规定冲突的情况下适用。
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是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它既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又具有这一贸易领域的特殊性。它既是框架性的,包含总体目标和统一于这一目标下的各项有待完善的制度,又是具体的,因为许多规则直接规定了成员国的具体义务,已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其内容则涉及农产品贸易的方方面面。 二、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的核心
规则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安排极其繁琐,然其核心规则体现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等方面。 (一) 市场准入规则
市场准入方面发生的最重要的变化,是单一关税保护取代由普通关税和各种非关税边境措施构成的混合保护。《农业协议》第4 条第2 款规定,成员国不应保留、采用或重新使用已被要求转化为普通关税的任何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进口数量限制、进口差价税、最低进口价格、任意进口许可证、通过国家贸易企业维持的非关税措施、自
愿进口限制和其他类似措施。这被称为“关税化”。具体方法是将上述非关税措施转换为等值关税。例如,如果基期(1986 年至1988 年,除非另行指出,后文所谓“基期”皆指1986 年至1988 年) 内原有非关税措施的适用使进口产品的国内价格比国际市场高出75 % ,则可转化为75 %的普通关税。“关税化”的意义在于,使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具有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竞争性,将农产品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连接起来,使稀缺资源的配置更加依赖市场的作用。
各成员国承诺以关税化后的关税率为基础,在实施期(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实施期为1995 年至2000 年;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实施期为1995 年至2004 年) 内逐步削减关税水平。发达国家成员国承诺将全部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削减36 % ,单项农产品关税的最低削减量为15 %;发展中成员国则削减平均关税的24 % ,单项农产品关税的最低削减量为10 %.最不发达国家仅承诺约束关税水平,但不须作任何减让。这些数字并不直接体现在《农业协议》中,成员国以它们为基础制订各自的关税减让表,明确对各项农产品进口所征收的最高关税水平。
由于关税化的结果,关税减让表中包含一些畸高关税,称为“关税高峰”,反映了乌拉圭回合前该农产品的受保护水平。为防止现有的市场准入机会因为“关税化”的结果而丧失,各成员国承诺维持现有的市场准入机会。实施期开始时市场准入机会不得低于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 % ,实施期届满时应增至基期国内消费量的5 %.这一安排是通过关税配额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