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的义务, 但这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行政相对方可以服从, 也可以不服从。 对于不服 从行政指导者,行政机关不能以此对其进行行政制裁。
五、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的区别
答:(一行政处罚与刑罚:1、制裁的性质不同 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3、惩罚的程度及 适用的程序不同 4、制裁的机关不同 5、作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1、制裁的对象不同 2、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 3、制裁的原则不 同 4、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5、采取的形式不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六、行政赔偿程序与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
答: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两个部分组成。 原则上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首先 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当行 政赔偿义务机关不接受、 不理睬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的请求或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 额有异议时, 行政赔偿请求不再诉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而民事赔偿程序实际上是受害人通 过人民法院向侵犯人索赔的程序, 受害人得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不必经 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
七、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差异
答:1、在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请求人不服的,不需要再向 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请复议。 而在刑事赔偿程序中, 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 不服的还不能马上拆请法院解决, 而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这是行政 赔偿所没有的;
2、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 裁决。 而刑事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之后, 不能以赔偿义务机关为被 告向法院起拆,要求法院作出司法判决
3、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此时不需要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 行处理,而刑事赔偿请求毫无例外地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八、行政赔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的区别
答:第一,客体不同。不同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程序的客体是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二, 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诉讼的范围要宽于一般行政诉讼的范围, 因为行政赔偿 的范围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又包括内部行政行为、事实行为。
第三, 两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赔偿总体上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但是,行政赔偿可以 单独适用前置程序; 也可适用调解; 举证责任上请求人应当证明损害的事实、 损害由行政主 体的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造成, 及请求人承担部分举证责任不同与行政诉讼中完全由被告承 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在裁判的种类上也有所不同:赔偿诉讼中只有确认和赔偿判决。
九、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答:1、案件性质不同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 3、当事人不同 4、诉讼权利不同 5、起 诉的先行条件不同 6、是否适用调解不同
十、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的区别
答:移送管辖指某一个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 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将案件移 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接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移送的案件也不属于自己管辖, 应说明 理由, 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由其指定某个下级法院管辖;而管辖权的转移,指行政案件的
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动。 十一、 十一、行政诉讼参加人与参与人的区别 答: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 同诉讼人、第三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 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比行政 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更广, 诉讼参与
人除诉讼参加人以外, 还包括证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五、论述题 一、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的界定 答: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 何种类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2、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 不行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行政处罚。 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 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 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 行政法规或都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 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法的特点 答: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技术 性、专业性比较强,并且具有变化快的特点。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 成的统一体。权力机关可以制定行政法,被授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行政法层次 不同于刑法、民法等,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各个领域都需要有行政法来加以调整,这就使行政法 律文件的数量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居于首位。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而国家行政 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必须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适 应,行政法规范,尤其是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仍具有相对稳定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 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由于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特殊性, 国家需要对其规 范一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确保行政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三、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论述题或简答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论述题或简答 —— 答:1、行政监
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仅仅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而监督行政行为的 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 11
2、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行政监督的监督对象不仅是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还包括部分非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由 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不同。前者是立案、调查、结论、处分等,后者则 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 4、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不同。前者是行政权,后者是立法权、监督权、检 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 5、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属性不同。前者纯系一种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行为之外的 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使二者产生了上面主体、对象、程序、依据等方面的差别。 四、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 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 性、应变性所决定的。行政行为的裁量性与其必须从属于法律这两方面并不是冲突对立的, 而是矛盾统一体。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 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 为。 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P20)——论述题或简答题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论述题或简答题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各部门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 否则即构成违法。 2、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 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 3、 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 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 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 六、行政诉讼的原则、构成要件及作用 行政诉讼的原则、 答: (一)行政诉讼的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
原则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1、 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以及属于受拆人民法院管辖 4、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 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12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是什么? (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