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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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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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 部 2016年4月13日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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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 屠宰资质
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布局及设施设备 布局
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设施设备
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进场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待宰
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是否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
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生猪屠宰 屠宰生产
是否按淋浴、致昏、放血、浸烫、脱毛、编号、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是否回收畜禽标识,并按规定保存、销毁。 肉品品质检验
是否按照检验规程对头、体表、内脏、胴体进行检验。
是否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是否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修割。
是否对待宰生猪或者在屠宰过程中进行“瘦肉精”等检验。
是否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
是否如实完整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检验结果。
无害化处理
是否对待宰死亡生猪、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以及召回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是否采用密闭容器运输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 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数量,以及处理时间、处理人员等。
出场生猪产品
出场生猪产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胴体外表面是否加盖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经包装生猪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加施检疫标志。
是否如实记录出场生猪产品规格、数量、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