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荣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不服行政处理决
定一案判决书
杨荣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渝五中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荣,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局长。
上诉人杨荣因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4九行初字第4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4年12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24]1430、1431、1432号文批准同意重庆市九龙坡区征用华岩镇共和村二、三社全部土地94152亩,作为国家建设用地,用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扩建华岩旅游风景区西大门工程、大坝整治及配套工程。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3日发出九府征公[2024]字第6号征用土地公告。
2024年4月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发出《关于征收华岩镇共和村二、三社全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公告将征地范围和面积,青苗、构附着物补偿及农房补偿标准、人员住房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告,并进行了张贴,要求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于2024年4月9日至4月24日止15天内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
2024年4月2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应杨荣等村民的申请,在华岩镇人口学校组织了听证。
杨荣未按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公告要求拆除房屋,交出土地。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24年6月4日对杨荣财产进行了调
查确认,并于6月6日向杨荣送达了财产确认通知书,对调查确认的结果书面告知了杨荣。
2024年6月1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杨荣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限杨荣于2024年6月26日前办理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手续,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并告知杨荣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杨荣还是未拆除房屋交出土地。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九土资行分处理字[2024]第17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杨荣于2024年7月19日前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 杨荣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因杨荣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杨荣认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故杨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组织实施征地过程中,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
本案中,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24]1430、1431、1432号文批准,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启动了华岩镇共和村二、三社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并张贴了征地补偿等相关公告。
杨荣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在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中,对杨荣财产进行了调查确认。
杨荣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导致了征地方案无法正常实施,严重影响了建设用地的按时交付。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向杨荣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了杨荣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的九土资行分处理字[2024]第179号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诉讼费50元由杨荣负担。
上诉人杨荣不服,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上诉来院,其主要理由有1、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有失公正;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出示送达文书是伪造的。
2、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无权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征地、安置补偿、行政处理等事宜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24]1430、1431、1432号用地批复。
2、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九府征公[2024]字第6号《征用土地公告》。 3、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九国土征[2024]字第4号《关于征收华岩镇共和村二、三社全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4、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与华岩镇共和村三社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 5、听证申请、听证会笔录。
以上1-5号证据证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对华岩镇共和村二、三社的征地拆迁及补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征地拆迁财产补偿确认笔录。 7、对财产调查确认的通知。 8、征地拆迁财产确认通知书。 9、征地拆迁补偿财产领款通知书。
以上6-9号证据证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已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杨荣财产进行了调查确认并告知了领取补偿款等权利。 10、九土资行分告字[2024]第179号《行政处理告知书》。 11、九土资行分处理字[2024]第17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