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沪奉府[2013]39号 【发布部门】80903G002 【发布日期】2013.05.31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奉府〔2013〕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规范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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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规范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是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途径,是充分挖掘土地内在潜力和价值,实现我区经济转型发展、强镇强村的重要举措。为了推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有序、规范地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目标,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我区实现经济转型发展。
2、按照“控增逼存、盘活存量”的要求,努力推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不断提高我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3、贯彻“强镇强村、惠民富民”的战略,积极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推进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股份化,不断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实力。 二、104、195区块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
根据市规土局《关于增设研发总部类用地相关工作的试点意见 》(沪规土资地﹝2013﹞153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的精神,各镇、开发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利用104区块存量建设用地和195区块保留工业用地适度发展研发总部类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为进一步细化落实《试点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对研发总部类用地的建设项目要求如下:
1、已依法取得土地的法律文件。
2、符合我区制定的研发总部类项目认定标准。 2 / 3
3、采用“一事一议”程序,经镇、开发区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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