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客体/保护对象
中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和劳动 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的作品/传播作品所产生术、科学作品 的劳动成果 8.简述《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中的“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答: “适当适用”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引用适当目的有限制,引用目的必须局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尊重被引用作品的其他权利,不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应注明所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
三、案例分析题
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某”、“贾某整理”的方式的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后来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一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为所欲为,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贾某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问题:《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答: 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
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
第二部分 专利法
一、名词解释
1.职务发明是指履行单位所交付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遵循“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即首先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来解决,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予以约定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先申请制也被称为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或两上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制既避免了为确定谁是先发明人而进行的取证调查,又可以促使发明人尽快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两人以上同时为申请时,申请人则通过自行协商确定权利归属。
3.优先权是先申请原则的例外,是指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被称做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做优先权期。可以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指申请人在任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又在其他该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国优先权,即在本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再次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享有优先权。国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对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为本国国民实现不同专利种类的转化创造了条件。
4.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两者新的技术方案。它具有如下特征:(1)发明应当包含创新,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并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2)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和自然规律本身都不是发明。(3)发明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5.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有:(1)实用新型是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2)实用新型必须能够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3)实用
新型还须是基于一定的技术思想而创作产生。技术思想是实用新型专利的核心要素。
6.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特点有:(1)必须以产品为依托;(2)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去追用目的。(3)必须适用于工业应用,即该外观设计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专利权主体资格
答:专利权主体的定义: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的关系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
发明人的判断标准:1)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等单位不能成为发明人;2)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3)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只有满足这3个条件,才能成为专利法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2)申请人的涵;现实中存在发明人和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原因有三:1)发明人以外有其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处取得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2)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
(3)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的区别
(4)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其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5)合法受让人的界定
(6)外国人作为专利权主体的情形.
2.简述职务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
答:(1)我国《专利法》和《合同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和委托发明的规定;(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即允许发明人和所在单位协商,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发明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受奖励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基于发明创造的完成应得到的奖励和基于发明创造的实施应得到的报酬。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4)《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试析发明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区别
答:分为(1)在发明创造的程度要求上的区别;(2)在专利保护期上的区别;(3)对提交专利申请案的要求不同;(4)在“国家规定的许可”适用围上存在区别;(5)在强制许可方面的区别;(6)在确定专利权保护围依据上的区别;(7)在职务发明创造报酬上的区别;(8)在优先权适用时间上的区别;(9)在审查复审程序上的区别
4.简述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答:包括下面三类(l)对影响公共秩序、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基于保护本国经济和技术利益的考虑,排除某些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于专利保护围之外;(3)某些不属于发明创造的项目,由于其易与发明创造混淆,因此,许多国家的专利法明确规定对这些项目不授予专利权。
5.简述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
答:(1)新颖性;是指在现有的外观设计中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存在。(2)独创性:是指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
者在国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即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3)美感;是指能够通过视觉引起心理上的愉悦。(4)适于工业应用:是指外观设计本身及其所依附的产品能够以上业的方法多次重复再现,大批量的生产。
6.试论专利权的限制
答: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专利权在许多方面是受限制的。这其中包括专利的时间限制和专利权实施中的限制。具体来说:
一、保护期的限制
专利权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10年。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权利用尽。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围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3)临时过境。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实验性使用。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技术,以及为课堂教学而演示专利技术等非营利性实施专利的行为均不属侵权行为。
三、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专利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