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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滨海振东、淮海风电场工程
土建及安全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中电投滨海风电项目部
编制日期: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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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前 言 ............................................................. 1 第一章: 110KV升压站建筑工程施工 ........................................ 4 第二章: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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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基础工程施工 .............................................. 11 升压站及风电场土建安全施工工程 ........................... 13 110KV.
前 言
为加强中电投滨海振东、淮海风电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本标准由如下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 增补版)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1)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 (2)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2008版)
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一、强条的实施
1、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事前查处”。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4、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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