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成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可以代表1个合作社。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长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理事会,由三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及理事长由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成员代表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聘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
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应邀请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每次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联合社工作并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及理事长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本社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执行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本社理事、财务负责人及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成员大会、理事长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成员报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公配
第三十三条: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财产账户,用于记载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的财产份额。
第三十五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利润;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成员出资属于该出资成员所有。本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应量化为积累形成时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进的现值入帐,并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行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三十八条: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顺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盈余5%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盈余5%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盈余10%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返还,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本社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要求,可委找农经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 变更、终止、清算
第四十三条: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出资额以及股金结构、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
㈠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㈡本社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㈢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㈣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㈤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的; ㈥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本社决定终止后,由成员大会选出五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指使。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成员认购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四十六条:本社发生变更或终止行为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向成员宣布,并报农经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