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煤场管理制度
窑街煤电集团
2014年2月
目 录
1、 现场管理制度
2、 入厂运煤车辆管理条例(暂行) 3、 汽车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4、 汽车运煤采制样管理制度 5、 煤场推煤、装载机管理制度 6、 煤场监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现场管理制度
煤场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进行管理和操作,严禁假公济私、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
1、煤质安全部部长是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煤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和落实煤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有严重违规操作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行政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2、所有拉煤车辆必须经过考察,车辆完好无损,证照齐全,司机必须遵纪守法,并能严格执行煤炭拉运有关制度。
3、门卫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空岗,所有拉煤车辆必须排队有序进入煤场,不得强行、拥挤进入煤场。
4、装载机装煤时,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煤场,装载机要在人员指挥下进行装车,煤场车辆不能同时超过2辆。
5、门卫管理人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对不执行门卫管理规定者,给予重罚。
6、煤场四周必须设置警示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场内,实行一车一人及货主进场制度。
7、严禁在煤场吸烟、乱丢杂物。
8、运煤车辆一律从4号门出入,空车入场后,必须服从煤场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路线行进,停在指定位置装车。
9、进入场区车辆必须靠右行驶,按先后顺利停放在道路右侧,煤场内不得有堵车现象。
10、进入场区车速必须控制在15km/h以内,严禁超速、超载行驶。
11、门卫管理人员要做好出门证、过磅单的分类存档工作,规范管理。
12、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煤炭装运、存放、场地整理及装载机械、设备的调度指挥。
13、所有运煤车辆应遵循以下程序:过空磅、装车、过重磅。
14、运煤车辆严禁乱装、乱卸、乱挤或不服从管理,否则给予50—200元/次的处罚。
15、非运煤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乱行或超速行驶,劝告不听者,给予100元/次的处罚。称重时,驾驶室或车厢内严禁乘人或堆放杂物,违者罚款50元/次。
16、所有煤种装车时,必须有现场管理人员。无现场管理作人员或缺少必备手续,铲车司机严禁装车,违者罚款50元/次。
17、煤矸石、工程煤、混矸煤等品种的发运时间为每天8:00~11:30和14:00~17:30之间,其他时间不得发运。特殊情况,需经公司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发运。
18、煤炭产品应严格分类存放,严禁混装、混存,否则处罚管理人员50元/次。不得同时发运不同品种或不同地点的同一品种,不得挑拣、筛选块煤或含煤较多的优质品类等,一经发现,处罚责任人50元/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19、工程煤应及时筛选、打堆、掺混。凡有不及时筛选、
打堆、掺混、挑选者,对现场管理人员处罚50元/次。
20、煤场管理人员认真维护煤场的装运秩序、安全和卫生,维护企业利益,凡违规操作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21、对不服从管理或滋事闹事的人员和车辆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矿保卫科或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运煤车辆管理条例(暂行)
为了规范运煤车辆在厂区的运煤秩序,保证运煤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的工作场所,从而保障我厂的安全生产,特此作规定如下:
1、 进入厂区的运煤车辆必须执证运输,一旦发现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立即扣押车辆,并移交交通部门严肃处理。
2、 进入厂区的运煤车辆的灯光、喇叭、倒车鸣号装置、制动刹车系统必须完好,否则不得进入厂区,如果以上设施不完善而进入厂区,立即没收运煤证,停止运煤。
3、 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减速慢行:
(1) 厂区道路行驶速度不得大于15公里/小时; (2) 煤场行驶速度不得大于10公里/小时; (3) 车辆进入汽车衡道路时的不得大于10公里/小时;
(4) 禁止在汽车衡上紧急刹车;车辆必须停稳后,司机方可离开进行称重。如果由于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辆司机自负,并追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