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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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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价费[2005]174号、杭财基[2005]566号、杭人防[2005]10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7.13 【实施日期】200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调整

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价费〔2005〕174号、杭财基〔2005〕566号、杭人防〔2005〕106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和中共杭州市 1 / 2

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军分区关于《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

[200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建设的实际,就人防建设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是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富阳、建德、临安、桐庐和淳安是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除国家规定减免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杭州市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详见附件二),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及农改居建筑。具体包括: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依据合理布置、平战结合的原则,经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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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价费[2005]174号、杭财基[2005]566号、杭人防[2005]106号【发布部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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