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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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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籍管理细则(总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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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

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本校学生学籍管理,责任部门为教务处,并指定专门学籍管

理员,建立健全落实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分管校长负责抓好学籍管

理工作,统筹学籍管理职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结业)、普

通高中毕业(或结业)、历届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均可报读中国四冶技校。并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本校要求和

规定日期到本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并得到校方同意。填写《增补学生学籍申请表》提交学生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能补注册。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未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二个月内,由学校总务科组织学生健康检查,如

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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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医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教务处严格审核入学资格及其他相关材料,一

旦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立即上报校委会,相关部门再进行复核,确认后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负责

建立和完善学生的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入学通知书;由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提供; 2.基本信息,由教务处负责提供; 3.体检表,由总务科负责提供;

4.思想品德评价材料,由教务处负责提供;

5.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教务处负责提供; 6.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由教务处负责提供; 7.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由政教处、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教务处负

责提供;

8.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提供。

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上述材料由教务处统筹收集,并负责整理归档。

教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籍档案,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 学校资助中心负责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并输入技工院校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春季入学的学生(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完成上述手续后将学生基本信息移交给教务处。教务处及学籍管理员和学生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同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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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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