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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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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创新海洋开放体制

扩大海洋合作交流。加强海洋科技创新、教育培训、金融保险、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国内外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并购境内外相关企业、研发机构和营销网络。加强与港澳台和相关国家、地区在海洋产业、科技、教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浙沪合作,推进小洋山北侧陆域综合开发。支持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协同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涉海公共服务体系。发挥浙江沿海产业、港口等优势,加强与其他省份的资源能源合作,形成对接与协调机制。

健全海洋开放平台。发挥宁波保税区作用,加快梅山保税港区建设。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在现行体制下,完善宁波—舟山港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等机制,提高口岸通行效率。根据舟山口岸业务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整合开放口岸,清理规范监管点。扩大温州和义乌航空口岸。建设朱家尖(含普陀山)海洋旅游岛、梅东邮轮码头,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宁波、舟山设立经营性机构,做大做强滨海旅游。研究在有条件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研究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在大陆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建设海峡两岸(玉环)商品交易物流中心,在具备条件地区设立对台农业合作区域。扩大沈家门、梅山、大麦屿、霞关等对台口岸开发。探索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出入境政策。

鼓励民营经济积极参与海洋开发。发挥浙江民营经济优势,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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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0?13号),清理不利于民营经济参与海洋开发的各种障碍,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海洋资源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科教文卫事业发展、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温州和台州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建设,培育一批骨干企业群和现代海洋产业集群,发展成为海洋开发建设的生力军。

第三节 创新海洋开发投入体制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集中的海域使用金,加大支持浙江省海岸带与无居民海岛整治与修复、海洋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的力度。支持海岛市县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增加安排专项补助,适当降低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浙江省建立海洋经济专项资金,加大对海洋产业、海岛基础设施、海洋生态和资源保护等项目的支持力度。

增强金融服务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船舶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船舶租赁融资业务;大力发展航运保险,积极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根据需要对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改造,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允许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银行开立离岸外汇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在两岸金融业监管合作机制下,优先批准台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浙江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浙江金融企业,支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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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双方合资的投资基金,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第四节 创新用海用地管理体制

加大科学用地支持力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控制沿海和有居民海岛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优化用地方式及空间布局,积极探索重大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统筹办法和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方式,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保障生态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开展渔耕平衡研究,优化用地结构。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建设,适当增加浙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加快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

加大科学用海支持力度。严格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完善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制度,探索建立海域使用二级市场。对国家和省重点涉海工程和海洋生态保护项目,优先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保障航道、锚地、海洋环保、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用海需要。适当增加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完善和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加强围填海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做好海域使用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完善渔业水域、滩涂占用补偿制度,规范征占用程序,严格保护渔业生产与渔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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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创新海洋综合管理体制

健全法规体系。加强地方海洋立法工作,尽快制定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时修订滩涂围垦、钱塘江管理等涉海法规,制定无居民海岛保护及使用权管理、海岸带综合管理、深水岸线管理、海洋生态损害赔(补)偿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域使用权流转、用海与用地衔接管理等法规规章,形成配套完整、上下一致、协调统一的法规与制度体系。

完善执法体制。增强海洋主管部门在海洋执法、海洋资源保护、海岛综合开发与保护等领域的综合协调能力。探索推进海上联合执法试点,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海上执法预警系统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形成统一高效的联合执法体制。加强海洋行政执法监察制度建设。

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和无居民海岛利用项目,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围填海项目的论证、预审和审查管理。区域用海规划和围填海项目审查,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抓紧制定围填海项目收回补偿办法,切实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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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加强组织领导

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规划实施意见,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专项规划,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有序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支持和指导,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指导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海洋局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力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海洋局、统计局要抓紧完善海洋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切实加强统计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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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完整版)

第二节创新海洋开放体制扩大海洋合作交流。加强海洋科技创新、教育培训、金融保险、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国内外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并购境内外相关企业、研发机构和营销网络。加强与港澳台和相关国家、地区在海洋产业、科技、教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浙沪合作,推进小洋山北侧陆域综合开发。支持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协同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涉海公共服务体系。发挥浙江沿海产业、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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