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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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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版本号: A0 制定部门: 财务部 制定日期: 2021.9.30 生效日期: 2021.10.8

制 度 修 订 履 历 记号 1 版次 AO 修订日期 条款 / 修 订 内 容 修订者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财务部

池州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池州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规范所称会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交接等方面。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池州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要在有关单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出纳和会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工作岗位。公司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 在充分考虑风险可控,坚持不相容岗位人员分离的原则及符合监管规定情况下,允许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和与会计业务相关的培训。公司应该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负责人书面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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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工

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

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或因短期外出预计会影响正常运作的,必须将本人

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离职或外出。

第十四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会计人员

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妥善处置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列出书面说明;

(三)编制《会计人员移交清单》(附件一),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网上银行证书、电子会计档案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若移交人员为财务软件系统管理员,应当在《会计人员移交清单》中注明系统管理员密码,由接替人员当场更改密码,并在《会计人员移交清单》中注明密码交接成功。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公司会计人员交接,

由交接人员的上级主管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按《会计人员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查收。

第十六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会计人员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

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移交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监交人员应立即报告并责令责任人查清原因: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检查全部资金类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三)移交人员所负责保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电子会计档案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操作结束后,财务软件管理人员从财务软件中取消该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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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池州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版本号:A0制定部门:财务部制定日期:2021.9.30生效日期:2021.10.8制度修订履历记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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