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
完善
摘 要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从合理使用概念、判断标准、我国立法的不足等方面作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著作权合理使用 判断标准
“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两者的界限。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起着重要的利益调整和平衡作用,这一制度堪称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一、合理使用概述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概念最初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 marsh一案中,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然而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却很难,“美国版权律师mehilenimmer在他编写的一本版权案例集中,使用一个漫画故事贴切地向我们描述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艰涩:一个疲惫不堪的朝圣者向圣人祈求旨
意,‘何为合理使用’?圣人遥指一座高山”。 时至今日,学者对合理使用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吴汉东先生将其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是我国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明确界定。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和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使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获得不经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便利。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
二、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合理使用作为一种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在各国被广泛认可,但其判断标准却有差别。《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
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合法利益”。第10条第1款规定,“从一部合法向公众发表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摘要形式摘引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从《伯尔尼公约》中走出的“三步检验法”已成为检验合理使用标准的“君王条款”。wto 专家组在裁定合理使用国际纠纷的时候,使用的就是此标准:(1)对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应限于特定的特殊情形;(2)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3)没有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这三步并非层层加深,而是平行的,对作品的使用,只要违反任何一个标准,就是违背了整个检验条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美国有独立的合理使用的“四个检验标准”。其1976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为评论、批评、新闻报道、教学(包括课堂教学使用的多份复制品)、学术研究目的,合理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接着列举了具体案件中认定作品是否被合理使用应考虑的四个标准:一是使用目的与特征。包括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否出于非赢利教育目的。二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性质。该作品已经出版还是未出版、是事实性的技术还是创造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