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 12月4日是宪法日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2.宪法具有以下特点:(1)由人大制定、发行。(2)规定社会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等重大问题。(3)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4.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5.法律分基本法和非基本法两类 6.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属于非基本法
7.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是高于其他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地方性法规有5个地方可以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9.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
10.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1.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和法制性的特点,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2.建筑业接触最多的是国家建设部令,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3.强制性规范是国家出台的为了保护国家、公众的基本利益而制定的规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强制性规范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类。
14.命令性规范 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
15.禁止性规范 就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多以严禁、禁止、不得、不许、不准等词来表述。
16.奖励性规范 是指给予各种对社会做出贡献的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特殊奖励的法律规范。
17.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即在什么期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
18.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问题。
19.生效时间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法律条文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
的按惯例,即法律公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20.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人。
21.法律责任是违宪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 22.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23.狭义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4.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6个原则 25.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6.责任自负原则: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是必须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27.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即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
28.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须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29.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服务的人增强责任感。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30.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例如,连带之债的每个债务人都要对整个债务负有责任的情况。
31.法律责任的种类: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4个
32.行政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公民与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者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分
33.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
34.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35.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36.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37.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38.补救免责,即对那些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
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39.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0.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41.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主体职权必须是法定的,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法定依据是指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4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们拥有法定的处罚主体资格,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43.公开原则是指处罚公开,具体包括,要求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处罚的程序要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了解情况的能力,接受相对人及社会的监督。
4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4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追诉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6.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7类。 47.警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48.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49.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50.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处罚程序、普通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51.听证程序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52.执行程序是对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对已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53.在经营环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
54.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5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指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
5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目的: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57.第六十三条规定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为较大事故
58.《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事故等级的划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
59.两院公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而且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6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6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2.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
准》,明确了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不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标准规范 6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3)未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设备的安全附件、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4)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5)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质处理;(6)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64.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达到报废条件,未履行报废义务,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65.安装拆卸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66.施工单位挪用费用的20%-50%罚款
67.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要求罚5到10万 68.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前未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罚款10万至30万 69.降低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0.使用单位的安全职责没有技术交底
71.出租单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处5000以上1万以下罚款:(1)未按规定备案;(2)未按规定注销;(3)未按规定建立档案
7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升级;发生较大安全事故,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升级;
73.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根据《动态监管办法》进行处罚 74.发生一起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工业项目,一律取消本考核年度内的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参评资格。没有环保达标工地说法
75.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称号参评资格、评比资格:(1)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3)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5)项目经理无证上岗顶岗的。 7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77.未办延期手续生产的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78.转让安全许可证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80.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整改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建议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8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暂扣许可证30至60日;较大事故60至90日;重大事故90至120日。3,6,9
82.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时限在上一次的基础上再增加:一般事故30日;较大事故60日;重大事故吊销,超过120日的吊销。 83.12个月内连续发生3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84.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85.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86.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对单位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7.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
88.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9.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9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或撤职。
91.违反消防法的个人罚款500元。
92.谎报瞒报事故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93.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9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95.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3)其他严重后果 96.情节特别恶劣:(1)死亡3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97.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死亡1到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死亡3到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到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98.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身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