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和境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教学及学籍管理规定
为促进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工作,规范联合培养本科生工作中相关教学和学籍管理等事务,根据《XXXX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X大学和境外大学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培养本科生的教学管理工作。与XXXX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境外大学必须是具有本科学历教育层次的学校。相应协议应在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XXXX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按照XXXX大学和境 外大学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XXXX大学本科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赴境外大学学习, 联合培养方式一般为“2+2”(XXXX两年+境外两年),或“3+1”(XXXX三年+ 境外一年),也可以是相关合作协议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联合培养合作协议, 学生在完成联合培养项目规定的课程、修满所需学分后,可同时获得XXXX大学本 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境外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等。
第三条 联合培养项目的教学培养方案由院系结合本专业指导性修读计划制定,在开始选拔联合培养学生之前正式公布,并报教务处学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学生根据个人志趣和学业发展规划自由报名参加联合培养项目, 经所在院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选拔确定是否入选。院系在选拔时应认真审核报名学生是否已如期修完应在XXXX大学完成的各门课程和教育教学内容。学生在XXXX大学学习期间未能完成所在专业指导性修读计划(修读建议)规定的相关课程和教育教学任务的,不得选派参加与境外大学的联合培养项目。
相关联合培养项目选拔结果正式公布后,学生应在离校前到教务处学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休学(保留学籍)手续。
第五条 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以前,应仔细了解境外大学相关专业的教学 计划和要求,并经所在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和专业导师的指导制定本人在境 外大学的修读计划(后两年或一年)。经本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和境外大学 相关专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境外大学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
应与学生在XXXX大学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课程的学分和学时总量大体相当。
第六条 参加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其在赴境外大学学习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七条 学生在境外大学学习期间,应根据派出院系同意的后续修读计划学习,每个成绩单周期(一学年或一学期)结束后,应在紧接的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其在XXXX大学的所属院系教务员老师寄送成绩单,报告学业进展,以便于XXXX大学相关院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加强指导。如因学生未及时向其在XXXX大学的所属院系寄送成绩单,导致XXXX大学对其教学与学籍管理等出现问题
(包括学生不能够按时毕业等),学生本人须承担相关后果。
第八条 学生在完成境外大学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后,由境外大学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获得境外大学所在专业学士学位的,或根据联合培养合作协议完成境外大学相关学习任务的,XXXX大学按照其在XXXX大学所属专业授予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在境外大学联合培养期限内未能获得所在专业学士学位的,或未能根据联合培养合作协议完成境外大学相关学习任务的,XXXX大学也不授予其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生在境外大学联合培养期限内无法完成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或在境外大学学习期间中止联合培养项目学习的,返回XXXX大学复学后,可按照公派交流学习的程序申请学分转换,并在XXXX大学所属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继续学业。学生未能如期完成联合培养目标的,其损失的费用须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条 如相关校际联合培养本科生合作文件内容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本科生工作中如出现本规定未涵盖的问题,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
交流处以及相关院系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