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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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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近年来,涉检上访案件有增无减,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畅通信访渠道,及时有效化解各类涉检信访矛盾纠纷,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建设,为在检察环节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一、建立信访风险评估机制是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

(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是检察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切入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时刻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体现出来,即检察机关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体现公平正义,还要维护好群众利益,及时化解矛盾,体现执法为民。信访风险评估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严格执法,而且还时时处处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己任,从执法为民的角度把案件的息诉工作做好。因此,推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同时,按照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是一方面,从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来看,从中央到地方,信访案件的大量出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以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为目的的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也是检察机关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切入点。

(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机制探索了涉检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渠道,是息访息诉工作关口前移的一个有益尝试。

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探索了涉检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机制,强调了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同时,将化解矛盾纠纷融入到办案和执法全过程中。信访风险评估制度从容易引起涉检信访案件发生的不立案、不起诉、不赔偿以及撤案等等这些方面入手,在作出这些处理决定前,考虑案件发生信访的风险,根据风险等级,结合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制定息诉工作预案,及时排查化解矛盾,有效防止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变“事后灭火”为“事前防火”,实现了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关口前移和源头治理。

(三)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机制是检察机关共同治理涉检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检察机关逐步形成大信访工作格局的必由之路。

在检察机关内部,处理涉检信访工作主要由控申部门负责,其他业务部门主要是在信访案件发生以后做一些配合工作,实践证明这种不注重源头治理和共同参与的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模式收效甚微,是导致涉检信访案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处理涉检信访工作需要各业务部门的共同参与,要求大信访工作格局的形成,从信访风险评估制度的运行情况看,该制度非常迎合这种需求。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增强了办案人员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使他们产生一种共同的责任感,通过将办案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机结合,共同参与到处理涉检信访工作中来,形成合力,这必将有力地促进大信访工作格局的形成和涉检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

(四)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机制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在要求。

建立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符合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三个基本要求:一是依法办事。在案件信访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生信访可能性,是办案人员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这无形中会给办案人员形成一种压力,促使其对将做出的处理决定予以谨慎的审视,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都会做到于法有据;二是区别对待。社会对案件的关注程度是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通过对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尤其是那些被评估为可能造成集体访的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时将予以慎重,区别对待;三是注重效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社会效果从大的方面来讲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给社会带来的启示和积极作用,从小的方面来看将还包括案件相关人员如举报人、被害人等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态度,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通过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对那些信访风险较高的案件能够及时消除案件相关人员的信访隐患,尽量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规范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信访风险评估机制是一项能够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发生的源头治理制度。在检察实际工作中探索实行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积极从源头上治理涉检信访,努力减少上级机关的信访压力。

(一)加强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建设

一是实行涉检案件上访风险评估,各业务科室在案件作出决定时,一律进行上访风险评估。案件处理决定做出的同时考虑到矛盾能否得到平息或者是激化,对处理决定易于引起矛盾激化、引发信访的案件要做出书面说明,并将说明转到涉检信访接待部门,以备接待中对涉检信访案件及时应对、及时做出处理。通过风险评估将处理涉检信访工作关口前移,预防和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

二是在首次接待来访人中,对以下三种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第一来访人反映问题由于对法律缺乏了解,来访所反映的内容明显无理;第二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虽有一定的道理,但仅因办案部门执法存在瑕疵,对实体内容没有影响;第三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事过境迁,无法查清,无法处理等情况。针对具体来访问题做出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明确告知来访人,使来访人明白上访只能增加成本,且长期上访奔波,不仅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自身也遭受颠簸之苦,息诉息访是正确选择,使其彻底打消上访念头。这样既为个人减轻了负担,也稳定了社会,减轻了社会成本。

(二)规范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1、明确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机制的性质和目的。即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是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是否存在引发群体访事件、个人极端行为等重大涉检信访事项,进行风险预测、评估做到发现的早、控制的住、处置的好的工作机制。

2、明确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需要遵循的三个原则。即全面覆盖、预警前置的原则,要求对各部门开展检察工作中可能引发涉

检信访事项情况,做到在决策前作出预警分析;主管负责、案结事了的原则,对评估出的涉检信访风险事项的办理,严格按照“谁引发、谁负责”要求确定主责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涉检信访案件的化解是一项存在诸多困难的工作,在明确主责部门的基础上,必须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3、明确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工作办理程序,实行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三级审批机制,同时将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工作纳入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事项,凡经检察委员会最终评估确定存在引发涉检信访事项风险的案件,由主责部门落实化解方案和措施。并向本院控申部门备案。

4、明确涉检信访评估预警事项的范围。包括本院业务部门正在承办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拟作出各种终结决定的案件、本院业务部门拟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案件;本院业务部门拟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案件及其他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事项。

5、明确涉检信访评估预警的内容。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增加涉检信访评估预警的相关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诉求、案件基本情况、拟决定的案件处理决定可能引发涉检信访风险的原因、化解的方案及措施,需要与本院其他部门及上级机关协调的问题。

6、明确责任追究。凡是应当进行评估预警的案件,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预警评估,或者已经预警但是采取的预警措施不当,导致本院

工作被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追究责任。

加强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涉检上访案件有增无减,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畅通信访渠道,及时有效化解各类涉检信访矛盾纠纷,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建设,为在检察环节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一、建立信访风险评估机制是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是检察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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