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研究分析-增值税论文-财政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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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厘清了营改增的一些基本问题,
推动了增值税的立法进程。本文认为,营改增的全面开展消除了重复征税,有利于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并通过税基的扩大,使企业和国家双赢;税率简并是营改增的必然趋势,多档税率下,企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项目,避免因核算不清而从高适用税率;差额征税等过渡性措施虽然有利于营改增的平稳过渡,但由于其不符合税制原则,并未在新暂行条例中体现,新暂行条例中仍然坚持“扣税法”。
2017年10月30日, 第1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废止关键词:营改增;征税范围;税率;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的决定》,于2017年11月19日正式公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暂行条例)的本次修订虽然并没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但它将旧暂行条例和之前的营改增相关文件进行了整合,把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上升到行政法规层级,有利于增值税立法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回顾我国增值税的改革历程,从1994年正式在全国范围开征增值一、增值税税制改革沿革
税,当时选取的增值税类型为生产型增值税,并且将流转税分离为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当时的流转税税制存在两个明显缺陷: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利于鼓励企业投资;“增营并存”导致抵扣链条断裂、税制扭曲。这两个缺陷造成重复征税严重,企业税负增加。所以说,从1994年开始,就为今后埋下了税制改革的伏笔,只是改革之路比较漫长。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使我国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但不动产转让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使得“增值税转型”并不彻底,对“营改增”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本次营改增从2012年开始拉开序幕,2016年5月1日已经推进到全行业试点阶段,终结了1994年以来的“增营并存”局面,也使消费型增值税名至实归,企业税负 降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累计减税10639亿元。而且营改增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减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说,全面营改增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带动制造业升级和服务业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强大动力。
营改增首先要解决的是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即征税对象和征税范二、关于征税范围
围。从2012年开始,各项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原营业税的征税对象被逐渐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如果要寻找营改增后增值税整体征税范围的法律依据,还必须同时参考旧暂行条例和相关营改增文件(如财税【2016】36号文),新暂行条例将其统一归纳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针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调整,企业也应该相应调整自己的
经营管理,如在营业税下,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经营大而全是一种筹划策略,但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的抵扣制度,上一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在下一个环节可以得到抵扣,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某些功能模块 出去,或者外包出去,实现专业化分工。下面通过案例进行说明。资料:某企业集团A有一个专门的设计部,该设计部不仅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同时也为市场上的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假设2008年,该设计部对外提供设计服务共计获得收入100万元,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该设计部对内提供的服务应计收入为200万元。分析:在营业税下,如果将设计部 出去,则设计公司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15万元(300×5%),且设计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不能在A集团和其他接受服务的企业抵扣,因此造成重复征税;而如果设计部不 ,则A集团只需为对外提供的服务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5%),对内服务不需要交税。因此,为了降低税负,企业自然会选择大而全的经营策略。营改增后, 的设计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6.98万元[300÷(1+6%)×6%],同时,A集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1.32万元[200÷(1+6%)×6%],其他接受服务的企业可以抵扣5.66万元[100÷(1+6%)×6%],共计抵扣16.98万元,设计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全部获得抵扣,不存在重复征税。在增值税下,设计部 与否,从整个集团来看税负都是相同的。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制度更符合税收中性的原则,不会使企业因为考虑税负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决策。营改增在为企业实质减税的同时,由于拉长了产业链,促进了产业分工,实际上税基扩大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2017年前三季度,全国四大行业
营改增纳税人月均增加20.7万户,明显高于2016年的月均增加8.4万户。这意味着虽然单个纳税人的税负降低了,但长期来看,由于税基的扩大,国家的税收收入将会持续增长,这实际上是一种双赢的局面,蛋糕做大了,企业和国家都会受益。
影响纳税人税负的要素有两个:征税范围(税基)和税率。前者三、关于税率
决定了征税的宽度,后者决定了征税的深度。与征税范围的调整相适应,新暂行条例也明确了不同税目适用的税率。旧暂行条例规定有17%和13%的税率,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有17%、13%、11%、6%和零税率,财税【2017】37号文则取消了13%的增值税税率,减并为11%。新暂行条例对税率进行了整合,并重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暂行条例里面并没有具体规定“不动产转让和租赁”“劳务派遣简易计税”适用5%的征收率,因此,5%的征收率属于特殊规定。实际上,从增值税基本原理来看,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越少越好,最能体现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点,也便于征管。但是在营改增试点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