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或并发症责任条款(2017版)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类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各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在投保人依约缴纳本附加险保险费的情况下,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二)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 (三)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四)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
第三条 发生前述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对于非由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上述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但由于下列情形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因患者或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三)经患者或其代表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责任限额
第五条 保险人在此附加险项下的赔偿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相应分项限额为准,且此限额包含在保险单明细表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