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
导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2]28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08 【实施日期】2002.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市政发[2002]28号)
西安市劳动局《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和《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证不降低企业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消费水平,现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1 / 2
一、企业须在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基础上,才能建
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拒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不能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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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发[2002]28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1.08【实施日期】2002.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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