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河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验收标准
一、超低排放改造标准
烧结(球团)、炼铁、炼钢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河北省新修订的超低排放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烧结(球团)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m、35mg/m、100mg/m,其他工序颗粒物、氮氧化物分别按照不高于10mg/m、150mg/m进行改造。
二、减少白烟标准
钢铁烧结机夏季(4月-10月)烟温降低8%以上,含湿量降低15%以上;冬季(11月-次年3月)烟温降低15%以上,含湿量降低30%以上。
注:排放烟气烟温降幅=[(改造装置入口温度-出口温度)/入口温度]×100%
排放烟气含湿量降幅=[(改造装置入口含湿度-出口含湿量)/入口含湿量]×100%
三、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1.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以及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建设封闭料棚(仓、库),并采取清扫、雾炮喷淋等抑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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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汽车、装载机露天装卸及倒运物料,火车卸料点设置粉尘收集及处理装置。采取雾炮喷淋等抑尘措施以减少物料在装卸、转运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3.料场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清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厂区路面应硬化,配置专用道路清扫车、洒水车等清洁抑尘措施。
4.需用车辆运输的生石灰、铁精粉等粉料,应采取密闭车斗或采用吸排罐车等密闭运输方式。
5.禁止球团矿落地,防止产生堆存、装卸、汽车倒运等环节扬尘污染。
6.高炉干渣堆积处设置抑尘措施。
7.烧结矿、球团矿等块状物料运输车辆装载高度最高不高于车辆槽帮上沿40cm,两侧边缘应当低于槽帮上缘10cm,车斗用吉布覆盖,吉布边缘至少要遮住帮槽上沿以下15cm。
8.除尘器必须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禁止除尘灰落地。除尘灰采用真空罐车、螺旋输送机、埋刮板机、气力输送等方式,或采用加湿机加湿后输送,禁止粉尘外溢。
四、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企业清洁生产对照《钢铁行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要求,吨产品污染物排放达到一级基准值。
五、污染源在线监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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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烧结机头烟囱、烧结机尾烟囱、焦炉烟囱、高炉出铁场废气处理排口、炼铁供料除尘系统排口、炼钢转炉二次烟气处理设施排口、自备电站废气治理设施排口、锅炉(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烟囱和45米及以上的高架源(国家特殊规定的除外)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钢铁烧结机减少白烟控制设施前、后均可在线监控烟气温度、含湿量,烟气温度、含湿量降幅满足要求。
六、其他
1.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
2.二噁英类、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他大气污染物及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要求。
3.按照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明显标识,注明排污口编号、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相关信息。
4.实施高炉冲渣乏汽“消白”项目,减少烟气排放,有效回收热能。
5.各钢铁企业在厂区门口或明显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主动分开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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