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名称)签订了编号为 名称为 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方愿意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出具本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1. 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超出前述金额的部分,我行不承担任何的付款责任。
2. 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记载之日为准)后满30日止,但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最迟不得晚于 年 月 日。任何索赔均应在有效期届满日前或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我方。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你方确认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我方在保函有效期内收到如下单据后,在30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你方支付总金额累计不超过保函最高担保金额的款项:
1)你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你方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书面索赔通知应声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承包人在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且上述违约导致其有义务支付你方索赔款的生效裁判文书;
3)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包人破产的生效裁判文书。
4. 本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你方应将本保函原件退回我方。但无论保函正本是否被退回我方,有效期届满日后,本保函自动失效,对我方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我方的担保责任解除。
5. 未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本保函项下的保函有效期不得修改,且本保函不得转让。
6.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均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