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店(商店)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把食品准入关,在进货环节、食品来源渠道等方面加强监管,杜绝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以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严格实行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责任,由本经营者亲自负责进货验收,真正做到制度、人员、工作三落实;
二、在进货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的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报告,进货发票或者凭证等能够证明其产品质量状况的票证;
三、根据供货者提供的资料,核对供货者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所购进食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一致;
四、通过目测和外观标识查验方式,查验所进货物包装上的标识是否与供货者提供的资料一致,外观是否完整,有无产品合格证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使用期,并推算食品是否过期。通过观察对有问题需再检验上柜的食品,必须进行自检或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待检验结果出具后,合格的上市,不合格的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追查,或者退货补办相关食品的再入市手续;
五、本制度提交一份给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查,同时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经营者(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副食店(商店)购(销)货台帐制度
为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秩序,使食品事故责任有据可查,层层落实食品质量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购(销)货台帐;
二、根据本店规模、经营情况,采用纸质或者电脑建立购(销)货台帐,登记食品档案;
三、购(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证明食品进货信息的内容;如果从事批发业务,必须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食品流向信息内容;
四、购(销)货台帐妥善保存,每年装订成册,如果利用电脑建立电子台帐,要进行资料备份,避免发生丢失,台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以备查验;
五、本制度提交一份给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查,同时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经营者(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副食店(商店)食品交易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为督促本店严把进货关、销售关,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销售,规范市场销售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店进货时必须索要供货者的合法主体资质证照(有效复印件),有关食品质量要求的有效证明,并建档保存好索要的下列资料:1、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2、食品质量的合格证明或者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报告;3、食品的信誉卡等;4、食品的发票、发货单、提货单、收据等进货凭证,以备查验;
二、本店在提供食品或服务时,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三、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本店必须出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的正当要求;
四、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五、对违反食品质量监管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主动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并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六、本制度提交一份给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查,同时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经营者(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副食店(商店)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督促本经营者自觉进行自我管理,及时发现食品存在的安全隐患,避免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经进货检查验收,发现外包装破损的包装食品,作下柜退市处理; 二、发现标识不符,进货手续不齐全的食品,当即下柜并要求供货者限期提供相关手续,在期限内能够提供相关手续的方可上柜销售,限期内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转为退市处理;
三、对自行检查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作下柜、退市处理并对下柜、退市食品的处理情况作记录;
四、对检测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停止销售,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等相关部门处理;
五、对己经售出的严重危害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六、对退市的食品需重新进店销售的,应当索取其依法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报当地食品药品部门批准后方可上柜销售;
七、本制度提交一份给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查,同时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经营者(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副食店(商店)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店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予以登记;
二、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三、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用于食品经营的场所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与从业人员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或隔离;
七、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每天上岗前要进行必要的消毒、更衣、盥洗等项必要的准备工作。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八、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食品经营操作规程,保证以健康的身心在岗工作;
九、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其它要求;
十、本制度提交一份给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查,同时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经营者(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